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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市场监管局多举措巩固长江禁捕工作成果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5-12 16:04 字体: [ ]

一是加强生产企业、重点经营场所监管。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等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力度,督促其严把进货查验关,严厉禁止采购、加工和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严防来源不明的水产品及制品流入生产环节。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巡查、专项抽查、智慧监测、行政指导等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督促其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严禁采购、加工、经营来源不明或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水产品及制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严禁店招店牌、店堂广告、宣传资料、菜单、食品标签、清单等载体含有“捕捞”“野生鱼”“江鲜”“河鲜”“渔港”等字样和图片信息。

二是加强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管。以电商平台、电商、微商等为重点,督促电商平台进一步完善平台治理规则,将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禁限售目录纳入平台禁限售商品服务名录,并指导平台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对“野生”“江鲜”“河鲜”等要及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信息、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对涉及线下实体违法行为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依法处置。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为重点对象,以国道、省道、机场、车站、码头、农贸市场等为重点区域,对凡属于依法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和猎捕工具,一律禁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监测中发现涉及非法水生野生动物的虚假违法广告线索,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第一时间依法核实、严厉查处。

三是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力度,对以“野生”“江鲜”“河鲜”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对采购、加工、经营非法捕捞渔获物以及来源不明或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水产制品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未取得专用标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等,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是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野生”“江鲜”“河鲜”“捕捞”等字样的新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依法严格市场准入,已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指导办理变更登记;对退捕转产的渔民,加强服务指导,依法登记注册。充分发挥“12315”“12345”投诉举报平台的职能作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线索,加强大数据分析运用,对涉嫌违法线索及时分流交办辖区市场监管所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五是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禁捕政策;充分发挥自媒体、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强化警示教育;对长江流域禁捕的重大决策和深远意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力争“长江十年禁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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