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欧阳岐委员: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区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取缔电子烟售卖的建议”。已由区政府责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电子烟销售政策背景
此前,电子烟一直处于监管盲区。由于无法可依,导致相关部门在处理电子烟投诉工作时面临执法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青少年接触电子烟的年龄走向低龄化现象引发社会关注,市场监管总局、烟草专卖总局分别于2018年、2019年发布了《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2018年26号)、《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2019年第1号),禁止市场主体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并对生产销售“三无”电子烟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2021年11月26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意味着,此前一直处于法律模糊地带的电子烟正式纳入烟草体系监管。从事电子烟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而在广告、营销等环节,电子烟都将完全受到与传统烟草制品同样的法律规制。
二、电子烟销售基本现状
截至目前,利州区共登记含“电子烟销售”的市场主体108户,均已履行双告知义务,告知经营者向烟草专卖局申领专卖许可证。与此同时,积极与市市场监管局对接,加强对电子烟网上销售的监管,截至目前,未接到市市场监管局反馈信息。
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方面
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消息,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第二十六条: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二十八条:禁止销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相关要求,如果一旦征求意见稿通过,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我局将持续关注《征求意见稿》的动态,积极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电子烟市场监管工作。
尊敬的欧阳岐委员,如果您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请在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上的满意栏、基本满意栏或不满意栏划上(√)。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和提出的宝贵意见,今后,望你们多加指导。
联 系 人:吴倩
联系电话:13981288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