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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办公室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 2021-11-16 16:43 字体: [ ]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办公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广元市利州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区政府开展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是指区委、区政府为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在制定经济和产业政策、推动经济体制改革、防控重大经济风险,以及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进行重大投资,实施重大项目,开展重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作出决定的活动和行为。

第四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范围和权限

第五条 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全区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运输、新型城镇化、应急管理和文旅康养等中长期重点专项规划,以及中长期规划框架体系外的其他重点发展规划,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涉及全局性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涉及全局性、长远性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事项、重大经济和产业政策及发展措施的制定和修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其他重大经济和产业政策及发展措施的制定和修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经济运行风险处置方案措施,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其他重大经济运行风险处置方案措施,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 公共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年度预算草案及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常员会审议。

(二)预算追加。单笔追加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笔追加1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对上级已明确使用单位不涉及再次分配的资金安排,以及因人员和标准变动产生的人员类支出预算追加,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三)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等事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用于补助企业产业发展、科技扶持等专项资金的再次分配。

1.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分配方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资金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2.区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分配方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资金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对已审议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或上级已明确使用单位不涉及再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五)政府债券项目申报和一般性债券项目调整方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及中期调整,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复概算总投资10%以上或5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重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回报年限和风险分担等事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采用EPC(设计、采购、施工等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招商引资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投资额5亿元以下或用地规模50亩以下的区本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查,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或需给予特殊支持政策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二)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重要经济协议、合同等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别重要的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九条 国有资源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区域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区本级管理的重大能源资源、文化旅游资源,以及国有森林、滩涂、水域、湿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拍卖处置,拍卖处置方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区本级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方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需区本级财力安排资金实施的土地收储事项,收储方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区本级已供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调整(含容积率调整),土地用途、性质变更等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或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六)重大违反规划事项的处理处罚意见审查。区级相关部门对严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且违法建设面积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作出决定前,应将处理处罚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查,特别重大事项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查。

(七)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隐患处置方案措施,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别重大的由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重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或整改任务清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50万元以上的,购置方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划拨、转让、捐赠、报废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资产评估值或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上的,或账面净值50万元以上的,处置方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向区属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或注入经营性、闲置资产1000万元以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区属国有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等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别重大事项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区属国有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交易、交易变更等重大事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六)区属国有企业融资或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担保金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事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七)区属国有企业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担保或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八)区属国有企业单宗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外捐赠、赞助1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重大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政府投资、招商引资、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别重大的由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由区委、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提出: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同志、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下一级党委、政府提出,或通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方式提出。

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经济事项,应当交承办单位研究论证;由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党委、政府提出的,应当按程序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再交承办单位进行研究论证。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合理确定。重大经济事项需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和审查: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深入论证和合法合规性初步审查,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决策草案。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对涉及公众利益或者特定群体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应当按规定充分听取公众或者有关群体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对涉企政策,应当广泛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草案应当经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集体研究后,由承办单位报区委、区政府决策。无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经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由承办单位报区委、区政府决策。

区委、区政府集体决策前,对按规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草案,须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按规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未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和决定:应当以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全局性的还应当按规定提请区委全体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个人签批、口头同意、会签或者以专题会议、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等方式代替。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原则上应当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

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主要负责同志最后发表意见,区委常委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区政府常务会议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六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的,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应由区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区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二)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报告,按规定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重运用经济责任重点风险提示清单,有效防范决策的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四章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委、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经济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区委、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情况紧急的,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督查机构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办;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巡察、审计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的,包括本数,所称“以下”的,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区委、区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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