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推进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能力,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一)事项范围。附件1《利州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证明事项: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二)对象范围。申请人在申办《目录》中事项时,可自主选择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证明。
二、实施方式
(一)通过附件2《利州区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许可条件、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利,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二)《告知承诺书》通过利州区政务中心窗口、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供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三)申请人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我局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在受理办理过程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证明。
三、办理流程
(一)现场申请。申请人到利州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提出申请,亲笔填写《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备案表》,并签署《利州区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二)现场受理。申请人愿意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完成告知承诺材料的,即予受理。不愿意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的,不予受理。
(三)现场办结。对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要求的,利州区教育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要求或不愿意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的,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相关要求
(一)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通过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站等渠道,将告知承诺书依法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综合运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勘察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及时总结告知承诺制实施经验教训,提出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增补、删减的建议意见。
附件:1.广元市利州区教育局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2.广元市利州区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
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备案表
广元市利州区教育局
2021年12月6日
附件1
广元市利州区教育局市本级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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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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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民办学校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
法律 |
区教育局 |
教育行政部门、原工作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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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元市利州区民办学校设置
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格式文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及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广元市利州区教育局
受理窗口:广元市利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教育局窗口
联系方式:0839-5572932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二)证明用途
民办学校设立。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具有校长任职资格条件(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或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由申请人亲笔填写《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备案表》,并签署书面承诺书的方式替代证明。
(七)承诺的公示及核查
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将依法依规在利州区教育局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区教育局将利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元)等线上核查手段和线下函询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查机制等线上线下双重核查手段,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核实、核验)。
(八)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元)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视情形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已经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法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信用良好,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或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教育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对本人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备案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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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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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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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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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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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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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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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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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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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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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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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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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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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何种 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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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在何地 |
担任何种工作 |
曾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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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
称谓 |
姓 名 |
年龄 |
党 派 |
工作单位及 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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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决策机构聘用意见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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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局核查意见 |
核查人员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