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府办发〔2020〕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实施方案(修订)》和《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实施
方案(修订)
2.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
偿金管理办法(修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积极转变财政支农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金融资本加大对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的信贷投入,有效破解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我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乡村振兴规划,以提升农业产业发展质量为目标,把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和关键环节,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调整完善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帮助解决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我区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专注农业。坚持服务农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确保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为农、惠农,不脱农。
(二)市场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撬动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和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实行市场化运作,持续优化财政和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结构,提升财政和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规模和效果。
(三)风险可控。坚持参与各方共同应对、承担和化解资金风险,完善风险评估制度,严格审查、规范运作,确保风险可控,防范和化解财政和金融风险。
(四)合作共赢。建立政府、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建立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降低支持对象融资成本、提高信贷可获得性,支持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
(五)协同推进。强化财政、农业农村、金融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人行、银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各自责任、权利、义务,形成协同支持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鼓励创新。鼓励参与各方创新理念和思想,在模式和工作方法上,先行先试,注重实践和经验总结,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七)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市场行情、病虫灾害、动物疫病等因素制约的弱势产业,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在鼓励参与各方先行先试、创新的同时,要建立和不断完善容错和纠错机制。参与各方共同应对、承担和解决工作推进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和问题,尽职免责。
三、组建方式
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由利州区人民政府单独组建,独立运作。风险补偿金来源于区财政分期预算安排资金,上级奖补资金及风险补偿金存款利息收入等。
四、贷款支持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范围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主要支持粮油生产、畜禽水产养殖、果蔬茶等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农村电子商务、生态康养、农产品冷链物流等新产业新业态。
(二)支持对象
区内从事农业种养、加工、流通的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大户、返乡创业人员、农户以及与农业相关的社会服务化组织等。
(三)支持条件
1.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较大或较多涉诉案件。申请贷款时无不良逾期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明晰,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且资产优良,无欠税、欠工资、欠社会保险金等行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须经过县级主管部门认定。
3.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0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以及返乡创业人员等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须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
4.通过风险补偿金获取的贷款必须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
五、合作机构
(一)合作银行。包括但不限于农业银行利州支行、邮储银行利州支行、广元农商行利州支行、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利州支行。区内其它符合项目准入条件的银行,待完善银担协议后即为该项目合作银行。
(二)担保机构。广元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六、操作流程及业务标准
(一)操作流程
1.支持对象筛选。建立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由支持对象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推荐,区农业农村局每月集中审核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支持对象项目目录管理。每半年对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进行一次复核,对于不满足条件的对象及时移出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
2.额度授信。区农业农村局定期将调整后的支持对象目录交与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对支持对象进行集中授信,也可对单个项目进行授信。
3.贷款发放。支持对象提出贷款申请后,承办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合作银行的调查意见,向担保机构出具确认函。担保机构在收到确认函后,应在7日内对符合担保条件的贷款项目向银行出具正式保函。承办银行在收到担保公司正式保函3个工作日内,与担保公司共同落实贷前条件,并要求贷款主体签署《不转移贷款用途承诺书》。承办银行在收到担保公司出具的正式放款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发放贷款。
4.贷款备案。承办银行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贷款的放款凭证(复印件)、担保合同(复印件)、不转移贷款用途承诺书(复印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区农业农村局对已完成贷款备案的贷款纳入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管理。
(二)业务标准
1.贷款额度。单个贷款人的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200万元以内,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贷款主体具体实施项目核定。
2.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贷款利率原则上在LPR(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0%。担保费率控制在1%(含)以内。
3.贷款期限。根据合作银行产品和贷款主体需求,灵活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林果业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七、风险分担
实行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三方风险分担机制,对逾期且已过赔偿等待期的贷款本息,按照政府承担30%,合作银行承担30%,担保公司承担40%的比例分担风险。
八、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区委、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扶贫开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利州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供销联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合作机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工作综合协调、政策宣传和调研;负责拟定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材料;负责做好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和核算;负责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的建立和管理,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名单;负责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确认和备案,全面掌握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发放、回收和补偿情况;负责已赔偿贷款追回资金的分配以及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一般事项,研究决定需要向领导小组报告的重大事项。
2.区财政局:负责完成风险补偿金年度组建目标;监控风险补偿金运行,组织开展风险补偿金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并上报考核结果。
3.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对合作银行进行协调和工作指导、监督,加强对农业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管和指导,积极争取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的信贷政策支持。
4.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利州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协助合作银行核实贷款主体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发生质量、环保事故,是否存在税收及其它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较大或较多涉诉案件。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政策宣传;负责按照条件要求对支持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贷款项目情况进行初审,并推荐进入区农业农村局建立的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协助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开展本辖区的贷款追偿工作。
6.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协同区农业农村局对支持对象提出的项目目录库申请进行审核;对已获得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支持对象提供政策、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支持,及时解决支持对象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7.合作银行:
(1)按照高效率、低利率、广覆盖和放大风险补偿金倍数发放贷款的要求,积极开展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相关业务。
(2)负责筛选确定贷款主体,按照支持对象评审条件对贷款主体进行贷前调查,评级授信,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发放、管理和回收贷款。
(3)负责对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发放和回收情况进行统计、监测,按月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相关情况。
(4)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贷款损失补偿申请,并按规定承担贷款损失责任。
(5)负责对不良贷款或损失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按照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开展清收工作。
8.担保机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出具担保函和放款通知书;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保后跟踪管理;协助合作银行回收贷款,开展欠款追偿工作;按规定承担贷款损失责任。
(三)强化督查考核
区政府将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根据考评指标体系进行专项绩效考评,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附件: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组建计划表
附件1-1
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组建计划表
单位:万元
利州区 |
组建方式 |
组建计划(风险补偿金额度) |
截止2019年底已到位 |
合作机构选择 |
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 |
||||||
小计 |
2018年 (已组建) |
2019年 (已组建)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已到位 |
合作银行 名称 |
担保机构名称 |
计划制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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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自行 |
3600 |
600 |
700 |
700 |
800 |
8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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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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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着力破解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化解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风险,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发展领域,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公正、风险共担”原则,专项用于合作机构向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发放的生产经营性贷款损失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组建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由利州区财政出资组建。
第四条 利州区2018—2022年拟组建风险补偿金总规模为3600万元。其中:2018年已完成组建600万元;2019年已完成组建700万元;2020年拟组建规模为700万元;2021年拟组建规模为800万元;2022年拟组建规模为800万元。2019—2022年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金需在每年的12月底前到位,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在存续年度内保持合理规模,根据信贷规模进行调整。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按照与合作银行约定利率计算的存款利息,和上级的奖补资金用于补充风险补偿金。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仅用于区内从事农业种养、加工、流通的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大户、返乡创业人员、农户以及与农业相关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增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的补偿。
第四章 合作机构
第八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采取“政银担”合作模式。
第九条 合作机构准入条件。
(一)合作银行准入条件:
(1)本区范围内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2)按约定比例承担贷款风险责任;
(3)按规定执行贷款利率,不收取贷款利率以外的任何费用和保证金;
(4)不发放违规贷款。
(二)担保机构准入条件:
1.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担保公司;
2.按约定比例承担贷款风险责任;
3.担保费率不超过1%;
4.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诚信经营。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补偿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及拨付和使用管理,负责组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风险补偿金专项监督检查,开展阶段性绩效考评并上报结果。
第十二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等日常业务,负责具体办理补偿支付、账务核算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由区农业农村局在合作银行开设一个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区财政局监管。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在各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金三方监管账户”,区农业农村局按季度根据各合作银行实际发放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余额的10%,存入到各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三方监管账户”。并保证风险补偿金三方监管账户季末余额不低于合作银行发放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余额的10%。
第十六条 合作结束,且所有在保贷款余额全部解除担保后,未使用的风险补偿金由区政府收回。
第六章 支持对象项目筛选、贷款确认和贷款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目录库设立流程:
(一)申请。支持对象填写《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单复印件;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须提供经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4.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以及返乡创业人员须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
5.贷款项目相关说明文件(项目名称、实施内容、总投资、贷款额度等);
6.贷款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7.经营情况等影像资料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推荐。乡镇、街道收到《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申请表》后,对申请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贷款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签署初审和推荐意见并对初审结论负责。初审后,乡镇、街道将完成初审的申请和证明文件一并函送区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做好登记和材料整理。每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一次集中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
第十八条 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复核中发现不满足支持对象条件的,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移出目录库。
第十九条 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拥有多个经营实体的,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只能以一个经营实体的名义和一个项目申请入库。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
(一)申请和授信。支持对象提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申请后,承办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根据调查意见对支持对象进行授信。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10—200万元以内,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授信额度由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贷款主体具体实施项目核定。
(二)确认。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承办银行对项目贷款的调查意见,和担保机构“项目评分表”的评分,达到70分(含)以上的贷款项目,及经营期限1年(含)以下的返乡创业人员60分(含)的贷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填写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确认审批表,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向担保机构出具确认函。担保机构在收到确认函后,应在7日内对符合担保条件的贷款项目向承办银行出具正式保函。
(三)放款。承办银行在收到担保公司正式保函3个工作日内,与担保公司共同落实贷前条件,并要求贷款人签署《不转移贷款用途承诺书》。落实贷前条件后,担保公司应向承办银行出具正式放款通知书。承办银行在收到担保公司出具的正式放款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发放贷款。
(四)备案。承办银行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贷款的放款凭证(复印件盖鲜章)、担保合同(复印件盖鲜章)、《不转移贷款用途承诺书》(复印件盖鲜章)和相关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区农业农村局对已完成备案的贷款纳入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拥有多个经营实体的,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只能以一个经营实体的名义和一个项目申请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且只能发放一笔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
第二十二条 承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负责贷后管理。
第七章 风险补偿范围、分险比例、办理流程
第二十三条 补偿范围。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逾期达60天后,启动赔偿补偿程序,对借款人未能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分险比例。单笔贷款形成的损失,由政府、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按照30%、30%、4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二十五条 办理流程
(一)每月末,各合作银行以书面形式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和补偿申请书,出具已逾期60天的借款人清单,并按单笔借款准备相关资料,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材料包括:
1.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贷款催收通知书》。
以上材料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承办银行公章。
(二)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补偿金的账务扣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上级银保监等监管部门认定为承办银行违规发放的贷款造成的损失,风险补偿金不承担分险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骗取风险补偿金,对虚报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区农业农村局将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八条 建立熔断、限时补充和恢复机制。
(一)熔断。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熔断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业务。熔断时,区农业农村局须书面告知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熔断后,合作银行暂停发放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暂停以后,合作银行对贷款户发放的贷款,不纳入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管理,由此发生的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1.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余额达到风险补偿金余额的10倍或以上时;
2.因不可抗力因素,经合作各方同意;
3.单个合作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达到5%或以上时,熔断该合作银行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发放业务。
因不良贷款率达到5%或以上而熔断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发放业务的,该合作银行须向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领导小组提交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全面检查报告,深入查找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力度回收到逾期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
(二)限时补充。当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余额的10%以下时,经领导小组同意,启动限时补充机制,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予以补充,补充时限为90天。
(三)恢复。当本条规定的三项熔断情形全部消除,经相关合作各方同意,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即恢复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发放业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奖惩机制。
(一)对能够按期还本付息,遵守有关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规定要求的借款人,可简化其以后的放贷流程,加大对其资金扶持力度,优先获得相关政策扶持。
(二)对还款意愿差、贷款逾期、欠息且未清偿的支持对象,合作银行报请人民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将其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金融机构按规定对其贷款或授信进行限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报请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申报农业项目扶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级,不得享受各级财政项目补贴。
(三)对于转移贷款用途的,超过3个月未支付贷款利息的,贷款主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合作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
(四)风险补偿金存入专户后,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应积极开展业务,按风险补偿金余额的10倍发放贷款。2年内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缴存的风险补偿金同比例收回。
第三十条 建立已补偿贷款追偿机制。已完成风险补偿的贷款及利息,先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若6个月内追偿未果的,由政府和合作银行共同负责向借款人追偿。涉及诉讼事项的,政府委托合作银行代为追偿。追偿回的资金在扣除垫付费用(不超过追偿回资金的15%)后,由政府30%、合作银行30%、担保机构4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1.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目录申请表
2-2.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资料审核表(农业企业)
2-3.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资料审核表(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
2-4.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资料审核表(家庭农场)
2-5.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资料审核表(种养大户、农户以及返乡创业人员)
2-6.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推荐函
2-7.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入库专家评审表
2-8.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项目确认审批表
2-9.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不转移用途承诺书
附件2-1
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
支持对象目录申请表
申请人(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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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点 |
|
注册时间 |
|
注册资本 |
|
||
经营范围 |
|
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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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贷款额度(万元) |
|
贷款期限(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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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用途(贷款项目详细说明文件 附后) |
(此处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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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初审意见(申请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查) |
签章 年 月 日 |
||||||
专家组评审意见(申请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审查) |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区农业农村局审查意见(是否纳入支持 目录管理) |
分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工作领导 小组审批意见 |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年 月 日 |
附件: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资料审核表
附件2-2
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
对象资料审核表
(农业企业)
序号 |
资料名称 |
是否真实 |
是否完整 |
1 |
营业执照(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
|
|
4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文件(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
|
|
5 |
上月末会计报表(原件) |
|
|
6 |
税收、社保交纳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
|
|
7 |
上月工资发放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
|
|
8 |
贷款项目说明文件(原件) |
|
|
注:是填“P”,否填“O”。附上支持对象提供的所有资料。
审核人员签名: 乡镇、街道主管领导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3
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
对象资料审核表
(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
序号 |
资料名称 |
是否真实 |
是否完整 |
1 |
营业执照(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
|
|
3 |
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章程(提供复印件) |
|
|
4 |
上月末会计报表(原件) |
|
|
5 |
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单(提供复印件) |
|
|
6 |
贷款项目说明文件(原件) |
|
|
注:是填“P”,否填“O”。附上支持对象提供的所有资料。
审核人员签名: 乡镇、街道主管领导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4
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
对象资料审核表
(家庭农场)
序号 |
资料名称 |
是否真实 |
是否完整 |
1 |
营业执照(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
|
|
3 |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
|
|
4 |
贷款项目说明文件(原件) |
|
|
|
|
|
|
注:是填“P”,否填“O”。附上支持对象提供的所有资料。
审核人员签名: 乡镇、街道主管领导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5
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
对象资料审核表
(种养大户、农户以及返乡创业人员)
序号 |
资料名称 |
是否真实 |
是否完整 |
1 |
负责人身份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
|
|
2 |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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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贷款项目说明文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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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是填“P”,否填“O”。附上支持对象提供的所有资料。
审核人员签名: 乡镇、街道主管领导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6
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
支持对象推荐函
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对我乡镇、街道范围相关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初审,并对初审结论负责。现将符合初审条件的 家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函送贵局。
特此函件。
附件: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推荐清单
广元市利州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
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
支持对象推荐清单
序号 |
申请主体 名称 |
法定代 表人 |
联系电话 |
主营业务 |
拟贷款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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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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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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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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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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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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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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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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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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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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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7
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
对象入库专家评审表
被审单位:
一、是否在区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是否在区内经营一票否决,不在区内经营的不审查产业方向)。结论: (是或否)。
二、是否符合粮油生产、畜禽水产养殖、果蔬茶等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农村电子商务等农村新业态等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方向一票否决,不符合产业方向的不审查支持对象条件)。
结论: (是或否)
三、是否符合支持对象条件
序号 |
支持对象条件 |
农业 企业 |
龙头 企业 |
集体经济组织、专合社 |
家庭 农场 |
种养大户、农户、返乡创业人员 |
1 |
是否持续经营1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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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成员20户以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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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
章程、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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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
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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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
是否县级主管部门认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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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是否存在欠税、欠工资、欠社会保险金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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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是否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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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填写“P”或“O”,实行一票否决)
是否同意纳入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目录库 (同意或不同意)。
专家组长签名:
专家组成员签名: 202 年 月 日
附件2-8
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
项目确认审批表
融资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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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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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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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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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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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项目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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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项目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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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融资额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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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项目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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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材料名称 |
是否齐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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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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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否□ |
|||||
三、融资项目说明文件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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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资计划说明文件(贷款使用说明) |
是□ |
否□ |
|||||
五、承办银行调查意见表 |
是□ |
否□ |
|||||
六、担保机构评分表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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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初审意见 |
融资项目建设地址是否在利州区辖区内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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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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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纳入乡村振兴农业产业贷款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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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责任人: 单位负责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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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领导小组终审意见 |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年 月 日 |
附件2-9
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
不转移用途承诺书
贷款人: 于 年 月 日,在
银行 支行(营业部)获得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大写) 万元。兹承诺:此笔贷款仅用于
。
(我愿意接受利州区农业农村局,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的监督。若发生将该贷款转移用途,承办银行提前收回该笔贷款。)贷款人将括号内文字手写抄于下面空格处。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贷款单位公章(个人贷款按手印):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所有空格均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