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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9-12-25 11:04 字体: [ ]


广利府办发〔20193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72次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24日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城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延伸工程及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性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广元市利州区抗旱服务队为利州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协调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负责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日常监督、矛盾协调以及各类供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运行管护单位财务公开透明并定期公示;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和负责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负责项目的审批及供水水价的核定及监管。

区财政局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工作和水厂(站)水质化验员培训工作。

区疾控中心(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工作。

利州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档案,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负责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及时进行查处,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及库区排污口整治,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等。

区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规划、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用地规划选址和审批工作。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

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协调,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区审计局负责对供水单位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所属村委会管理的单村供水工程制定具体的运行管护办法,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水利局备案;签订工程的管护相关协议;制定水收费标准,并按相关规定提取折旧费、大修费,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管理和爱护工程设施,主动缴纳水费等;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蓄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损毁的工程组织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

用水户负责对小型分散供水工程和自建的工程自行管护,对使用的集中供水水源的、要主动参与水源地保护,蓄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监督管理,严禁人为损坏。积极配合供水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第三章 工程产权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国家投资建设的日供水1000吨或受益人口1万人(以下简称“千吨万人”)规模以上的供水工程和供水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确给国家所有;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农户自建的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第四章 管理主体

第五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日供水规模达到1000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达到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由利民供水站统一管理,下属各供水站具体负责相应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法人管理、财政补贴、自负盈亏、群众监督”的机制运行,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作。

第七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供水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农村饮水供水设施,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按照“政府主导、法人管理、财政补贴、自负盈亏、群众监督”的机制运行,逐步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作。

第八条 以一个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由农村合作组织或者用水户协会负责经营管理和维护。工程所在地的乡(镇、办)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第九条 供水规模20人以下的分散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十条 以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负责或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参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以乡镇或村为单元,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采取委托、租赁、承包等形式,推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水源与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 利州区生态环境局和水利局及各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四川省水利工程划界标准》等相关规定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通过在水源地设立永久性公告碑等保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三条 除自然因素外,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区卫生健康局和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农村安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检测。每年至少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一次全面的水质检测,出具检验报告,并就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置化验室,配备监测设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常规水质检测,并向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报告检验结果。

第十六条 直接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供水单位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用水,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第三产业等生产用水。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厉行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等制度。用水户均应安装计量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应实行限额管理,对于管线长、地形复杂、用户分散的供水区域可实行定期供水。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水厂厂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水厂安全。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并按有关规定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设计和安装,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因基本建设需临时用水的单位,应到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所需的计量设施须经管理单位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接管用水、开启公用消火栓用水、变更计量水表位置或损坏计量水表铅封的,按接管口时间和接水管额定流量计征水费。

第二十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做到信息公开应对及时。

第七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千吨万人以上或跨乡镇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和规模较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须由区发改局主持举行价格听证,确定水价。单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在确保供水成本的前提下,由村民代表大会或用水户协会成员大会讨论确定,运行管理单位应将水价报区水利局和区发改局备案。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供水成本一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运行管理人员工资;

(二)运行所需动力费用;

(三)净化、消毒处理所用材料费;

(四)正常维修费用;

(五)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房屋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六)应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均要安装水表。供水单位采取计量水费的方式,实行按月或按季收费制度。用水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或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成本和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示水费收支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管护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三十条 区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坏修复工程、大修理费,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水费收入中提留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第九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投放危险物质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利州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同时《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广利府办发〔2013〕1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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