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元市利州区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的政策解读
《广元市利州区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政策图解
广利府办发〔2021〕14号
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2020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联合抽查计划
监管计划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要按照时限要求做好所牵头监管计划的组织工作,根据监管计划科学制订检查方案,报司法局备案后实施,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各参与部门要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较多、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紧密的领域和重点企业,认真研究本部门的监管重点和本单位参与检查事项,完善执法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分类确定第三方专家检查人员库,按要求抽选执法人员及时参与执法检查,录入各项工作数据。
二、推进综合监管,实现抽查事项全覆盖
对照《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区级牵头部门对本次没有纳入年度监管计划的联合抽查事项要做好工作安排,确保完成所有联合监管事项。对无法确定参与部门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自行安排单部门抽查检查;目前我区没有监管对象的事项,要做好动态监测;牵头部门应当将相关工作安排文件和工作情况总结及时报送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所有抽查检查均必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开展并在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
三、减少检查频次,以联合监管作为抽查检查主要方式
按照市政府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市营商环境工作要求,2021年县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抽查检查比例必须达到70%以上。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监管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在元旦、春节、国庆、“两会”和中高考等重要时段,结合省、市专项检查,可以合并整合的事项要一并进行。疫情期间各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力度,承担疫情检查的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对能联合检查的事项要尽可能的开展联合检查。各部门在开展单部门抽查检查工作中,也要按照“能联尽联”的方式将本部门内部科(股)室的监管工作进行合并,实施联合检查。要大力推行分级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的精准性。
牵头部门在制定检查方案时,应当充分征求参与部门意见,检查范围尽量覆盖各参与部门需要检查的对象;对各参与部门检查的对象不完全一致的,可以将单个监管计划分批、分对象组织参与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参与部门在部门联合监管计划完成后,因检查数量无法满足工作要求,需要再次实施抽查检查的,除有明确工作要求外,不得将监管计划实施时检查已合格的检查对象再次纳入抽查检查范围。
四、主动对接上级部门,做好省政府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应用工作
省政府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是省政府考核各市(州)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主要渠道,监管计划实施中的所有数据均要录入该平台。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并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在工作开展的各个流程环节,按照时限要求录入各项数据,并保证数据质量。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同时本系统又没有相应工作平台的,可以使用省级平台作为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用平台。
五、强化结果运用,实现检查结果与企业信用监管有效衔接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检查结束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结果录入并公示。牵头部门要及时核查录入公示情况,对于非企业组织等省级平台无法推送公示的检查结果,由牵头部门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负有职能的检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处置。
要将检查结果与企业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信用等级差的适当提高检查抽查比例,对诚实守信企业做到无事不扰,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六、加强督导,确保完成年度监管计划各项任务
区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不定期抽查各项监管计划的完成进度以及省级平台应用等工作,适时进行工作通报,如因非技术原因造成数据超时、数据失实、上报资料不及时等问题被省、市、区通报的,通报情况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因与上级监管计划重复等客观原因,监管计划需要调整的,在2021年8月前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监管计划进行修订,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发文公示。
附件:《广元市利州区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吴倩3365873;QQ工作群:831242714)
附件
广元市利州区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
序号 |
牵头部门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抽查 比例 |
参与部门 |
检查时间 |
1 |
区发展和 改革局 |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项检查 |
1.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我市相关制度和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
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在建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检查有投诉的项目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5% |
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 |
2021年11月底前 |
2 |
政策性储备粮和小包装应急粮油监督检查 |
1.政策性储备粮库存粮食数量、质量、轮换计划、统计账、资金账。 2.小包装应急粮油数量、质量、超期储存、账实相符。 |
全区各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间货位、小包装应急粮油储备单位 |
书面检查、抽查资料、现场检查 |
100% |
财政、农发行广元市分行 |
2021年全年 |
|
3 |
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 |
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仓储、运输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 |
现场检查 |
100% |
公安、应急、交通运输 |
2021年11月20日前 |
4 |
成品油市场检查 |
1.成品油经营活动情况。 2.成品油经营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防雷、环保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3% |
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 |
2021年11月20日前 |
|
5 |
区教育局 |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
办学资质、办学行为、消防安全、税收征管。 |
全区校外培训机构 |
现场检查 |
3% |
民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 |
2021年7月至10月 |
6 |
区公安分局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燃放情况的检查 |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与许可证信息是否一致。 2.承运人、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资格。 3.生产企业按规定粘贴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标签,应用信息系统采集、上报产品出入库信息落实情况。 4.烟花爆竹的装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
20% |
应急管理 |
2021年11月20日前 |
7 |
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 保障局 |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
遵守人力资源服务法律法规,证照检查,纳税申报。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个人、用人单位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5% |
市场监管 |
2021年5月至6月 |
8 |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
遵守工资支付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现场检查、第三方机构审计 |
5% |
住建、交通运输 |
2021年1月至2月 |
|
9 |
利州生态 环境局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
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0% |
市场监管 |
2021年4月至9月 |
10 |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0% |
市场监管 |
2021年4月至9月 |
|
11 |
利州生态 环境局 |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
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0% |
市场监管 |
2021年4月至9月 |
12 |
对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
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0% |
市场监管 |
2021年4月至9月 |
|
13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0% |
市场监管 |
2021年4月至9月 |
|
14 |
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抽查 |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20% |
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
2021年全年 |
15 |
对在建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
1.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2.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3.对建筑工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督检查。 4.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在建建筑工程 |
现场检查 |
20% |
人社、应急管理、综合执法 |
2021年全年 |
|
16 |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抽查 |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 |
物业服务企业 |
实地核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
5% |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 |
2021年全年 |
|
17 |
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城市(县城)燃气生产管理监督检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四川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执行。 |
本行政区供气企业 |
现场检查 |
20% |
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 |
2021年全年 |
18 |
区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站场等相关业务检查 |
1.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情况和许可证、车辆、人员档案等工作资料。 2.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场(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经营者、车辆、停车场地等与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活动有关的档案资料。 |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 |
5% |
公安、应急管理 |
2021年3月至11月 |
19 |
区农业 农村局 |
对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等农资市场监督检查 |
1.检查市场主体许可登记。 2.产品登记(审定)、产品质量、标签、计量。 3.生产经营档案、安全生产等。 |
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 |
现场检查 |
1% |
市场监管、经信科 |
2021年4月至8月 |
20 |
对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1.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主体资质。 2.地理标志或绿色食品标志核准情况、标志使用情况。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4.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5.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6.植物检疫检查。 7.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监督检查。 8.农产品合格证使用情况。 9.农业机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10.制度建设和信用承诺情况。 11.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生产、经营、收储、运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
现场检查 |
1% |
市场监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21 |
区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
1.卡面信息记载、章程协议公示、实名购卡、业务台账、预收资金归集与使用、业务报告。 2.消费者权益保障。 3.近三年发票使用情况比对、发票开具情况核查、近三年销售情况比对、近三年财务报表数据比对、上下游企业关联核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备案企业 |
现场检查 |
100% |
市场监管 |
2021年6月前 |
22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四川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确定的监管事项。 |
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企业 |
现场检查 |
100% |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 |
2021年11月10日前 |
|
23 |
区卫生 健康局 |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情况。 6.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7.职业健康体检情况。 8.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职业病本人工伤保险权益享受情况。 |
全区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10% |
人社 |
2021年3月至10月 |
24 |
区应急 管理局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企业中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3% |
市场监管、经信科、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消防救援 |
2021年3月至11月 |
25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特定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
经营资质、人员管理、过程控制等。 |
学校、养老机构等食堂 |
现场检查 |
3% |
教育、民政 |
2021年1月至11月 |
26 |
区市场 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确定并实施。 |
生态环境、机动车、建设及其他检测检验机构 |
现场检查 |
100% |
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 |
2021年3月至11月 |
27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1.登记信息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
已报送上年度企业年报信息的企业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1% |
人社 |
2021年7至11月 |
|
28 |
区消防 救援大队 |
对宾馆、饭店的监督检查 |
1.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是否改变;安全疏散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客房管理是否符合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消防安全制度建立、专兼职消防力量建设、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等情况。 2.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情况的检查。 3.食品经营许可及相关经营情况。 4.住宿人员登记情况,是否达到“四实”要求;治安防范情况。 |
各类宾馆、饭店 |
现场检查 |
20% |
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 |
2021年11月20日前 |
29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市场准入检查、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查、查验消防产品关键性能。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现场检查 |
20% |
市场监管 |
2021年11月20日前 |
|
3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1.证照检查。 2.用火用电、消防通道检查。 3.容纳未成年人上网、禁止性经营内容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20% |
市场监管 |
2021年11月20日前 |
|
31 |
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
1.证照检查。 2.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是否改变;安全疏散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等情况。 3.容纳未成年人上网、禁止性经营内容检查。 |
电影院及各类娱乐场所 |
现场检查 |
20% |
市场监管 |
2021年11月20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