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利财罚〔2020〕1号
当事人:广元市庆丰棉业有限公司
地 址: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区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困难群众安全越冬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8022018000257)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类似业绩一览表》提供的广元市利州区体育局2017年国际摔跤锦标赛运动员床上用品合同、广元市利州中学学生床上用品合同、广元市821中学学生床上用品合同、四川省广元外国语学校2017学年公寓用品合同、广元市实验中学床上用品合同,经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和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合同成交金额均为造假。排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
该项目(项目编号:5108022018000257)采购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2020年3月1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诉申辩书、申请听证书。2020年3月19日申请撤回提交听证申请。本机关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进行了复核,认定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合同成交金额造假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且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3145元;
2?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229.32元。
请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违法所得缴入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人: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账号:2309446829021901729,开户行银行:广元市工商银行苴国路支行。到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或广元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