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府办发〔2020〕17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广元市利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完成防汛抗旱各项工作任务。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利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广元市利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0年5月
目 录
为主动防御,应对水旱及衍生灾害,规范防汛抗旱应对行动,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四川省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川府函〔2019〕9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广元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广府函〔2019〕67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利州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泥石流灾害、因降雨引起的滑坡灾害、壅塞体堵塞河道、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广元市利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全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依据和规范,预案一经批准,必须依法执行。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各部门编制的专业防洪应急预案是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延伸和补充。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的“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意识,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准确把握新时代、新方位,科学谋划防汛抗旱事业新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推进防汛减灾工作,防汛抗旱并举,实现由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强化灾害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统筹防汛抗旱协调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全面提高防汛抗旱减灾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在区委领导下,执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和专群结合。
防汛抗旱以确保防汛安全、城乡抗旱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
防汛抗旱水量调度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坚持电调必须服从水调、水调服从洪调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以确保工程自身安全为前提、通过水利水电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实现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同时努力保障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调整完善了广元市利州区应急委员会,下设广元市利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广元市利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水利局。区防指在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委的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区防指设指挥长1名(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副指挥长6名(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区防指办公室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沟通、共享相关信息,向区防指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意见,组织开展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评估。
2.1.3区防指职责
(一)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防总、省市防指关于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全区防汛抗旱形势,部署水旱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并监督执行。
(三)督促指导工程治理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完善防汛抗旱体系,提升全区防灾减灾能力;督促指导做好思想、责任、措施落实等汛前准备工作;汛期组织会商研判,加强监测预警。
(四)督促指导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适时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科学调度洪水,及时处置险情、灾情;及时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或影响较大的防汛抗旱相关信息。指导各地对未达到响应级别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按照区应急委安排,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预防、组织、协调和指挥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
(六)建立完善法规制度、预案体系,加强宣传培训演练,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七)完成省市防指、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成员单位是区防汛抗旱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防汛抗旱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区委宣传部 负责防汛抗旱重大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统筹做好防汛抗旱网络舆情管控工作,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做好舆情监测、上报、研判、处置等工作,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组织新闻媒体宣传防汛抗旱工作,配合做好防汛预警信息发布。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人武部 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含预备役部队),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其它重大防汛抗旱任务。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各类涉灾犯罪活动。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水利局 负责承担区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水旱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各地对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编制完善《广元市利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区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急抢护;组织、指导全区已成水利工程蓄水保水和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已成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及时准确汇集、提供旱情信息,协调抗旱期间水源调度和农村供水。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城镇防汛工作。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城镇建设解决防汛排涝问题;组织对市城区和乡镇道路、桥梁、下穿通道、城市低洼地带、低洼危房、涉水工程等重点地段的排涝设施、设备日常监管和应急抢护工作;指导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商业网点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指导对灾区房屋安全情况进行评估,为灾区群众应急安置房和灾后返迁房的安全提供必要保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自然资源分局 负责指导协调因降雨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治等工作,做好因降雨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负责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支持。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或组织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挥、调度、协调拦截大型漂移物和危化品处置工作。协助全区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协助编制完善《广元市利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洪涝灾区和旱区群众的生活救助,督促、指导各级应急救援演练;建立灾情报告制度,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提交区防指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协调市气象台及时发布针对利州区的气象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组织开展综合监测预警,承担洪水干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安排重点防汛抗旱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将重大防汛和抗旱工程建设纳入国家、省基建计划;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调运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粮食及帐篷、棉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供给;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能源领域防汛抗旱的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做好受灾区域和受灾群众生产生活能源保障有关工作;协助指导区内大中型水电工程防汛安全工作,督促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按区防指调度指令协调并结合广元电力保障供应,保障防洪调度命令的顺利执行;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的协调保障。组织指导企业做好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抢险救灾指挥和重要部门、区域的通信畅通。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负责组织指导做好旅游景区和重要文化活动场所的防汛减灾、防汛安全、防汛安全信息提示等工作,视降雨情况协调、督促组织旅游景区和重要文化活动场所临时关闭;协调组织民航优先运送防汛抗旱人员以及物资、设备。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实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做好救灾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教育局 负责辖区内各类学校防汛减灾工作和校区的防汛安全,有序组织学生安全撤离,必要时决定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停止校车运营等措施。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民政局 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区级防汛抗旱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及时下拨中央、省、市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和协调处置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抢通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等工作,配合公安交警做好道路交通管制;组织开展船舶安全度汛监管,落实船舶禁航、停渡、固锚等制度,避免船只、油罐等随洪水进入河道对桥梁、堤坝安全造成威胁。指导和参与江河大型漂移物和危化品拦截。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区农业旱、涝灾情信息,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等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林业局 负责全区防汛抢险所需木材储备,林业旱涝灾情信息、防汛抗旱救灾、生产恢复和灾后生态修复等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商务局 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供应等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 根据险情灾情,按照区防指安排,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承担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重点办 负责协调、指导、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全区重点项目安全度汛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其他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行业防汛抗旱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并落实好区防指交办的相关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确保行业防汛安全。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街道)设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并明确与防汛抗旱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等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行政村、城镇社区设防汛抗旱工作小组,由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责任人,兼任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
广元市利州区共产党员防汛抗旱突击队,由区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共产党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宣传防汛避险、抗旱自救知识,参与汛期监测预警、防汛抢险,参与抗旱保苗等工作。区共产党员防汛抗旱突击队,由区委组织部门组建,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好相关工作。
当区内发生洪涝灾害时,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防指报告,并由区防办整理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通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抗洪抢险。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广元市利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防汛专业预案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防汛抗旱工作应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在城乡建设、工程选址、各种规划中要提前考虑规避灾害风险,充分做到灾前预防,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职能职责,从思想认识、组织管理和技术保障上充分做好洪旱灾害的预防准备工作。
3.1.1思想准备
每年汛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宣传工作。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等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增强全民防御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充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1.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防洪抗旱责任,加强防汛抗旱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3.1.3工程准备
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1.4预案准备
及时编制和修订各类预案,全区综合类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区防指负责牵头组织编制。专项类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具体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区防指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水库、电站等工程措施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水利部门负责审批或备案。
3.1.5物资储备
明确应急补充防汛抗旱物资品种、数量,足额补充和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确保急需时可调可用。
3.1.6通信准备
分级检查和维护防汛抗旱通信专网和监测预警设施,保障其正常使用。
3.1.7隐患排查
加强对江、河、湖、库、山洪、干旱等灾害风险区域的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登记、评估和整改,及时消除和控制风险。
3.1.8汛前检查
检查宣传教育、责任落实、制度建设、预案制定、工程建设管理、河道管理、山洪灾害防御、监测预警、经费物资保障、培训演练等方面。查找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1.9培训和演练
防汛抗旱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保证培训质量。应急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综合应急演练,专业抢险队伍每年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进行抗洪抢险演练,水利部门对排查出的山洪危险区和重要江河、水库、水电站要督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自然资源部门对排查出的地灾隐患点要督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3.1.10建立嘉陵江上游防汛工作联动机制
建立嘉陵江上游防汛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上游的工作协调联动,以工作协调、汛情会商、信息共享、洪水调度、治理能力为原则,建立联络员和定期联络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告知和共享机制,健全隐患排查监控、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机制,加强防汛应急力量的协调联动机制。
3.2.1监测
3.2.1.1雨水情
气象、水利和水文部门为防汛抗旱监测信息的主要提供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合理布设雨、水、墒情站点,加强监测,及时准确、科学全面向区防指提供监测成果。区防指应向气象、水文部门适时提出要求,实时掌握天气形势和江河水势变化。
3.2.1.2工程信息
(1)堤防
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对所管辖的堤防(含护岸,下同)进行日常巡查,发生险情后要落实专人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江河出现洪水时,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的运行情况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大江大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上报至区防指和区应急委办公室。
(2)水库、水电站
根据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及时下达报汛报旱任务书,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根据报汛报旱任务书要求,上报水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蓄水量等监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水库发生险情后,水库管理单位要落实专人对险情进行监测,及时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知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群众。
中型及以上水库发生险情、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上报至区防指、区级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委办公室。
(3)其他
水闸、涵洞、泵站等其他涉水建筑物工程管理单位在工作中要对所管辖的涉水建筑物进行日常巡查,发生险情后要落实专人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知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群众。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水闸、涵洞、泵站等其他涉水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水闸、涵洞、泵站等其他涉水建筑物的运行情况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
3.2.1.3水旱灾情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核实、汇总水旱灾情,及时报区防指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发布。
3.2.2预报
气象、水文部门对雨水情加强监测,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准确度,对重大气象、洪涝灾害作出评估,并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部门应在提供大范围短临预报的同时,加强小区域短临预报和中长期预报工作,水文部门应在提供主要江河控制站预报同时,加强中小河流站点预报工作。
区防指建立完善雨情、汛情、旱情、险情会商调度机制,组织开展定期会商和不定期会商,研判分析风险隐患,研究应对和处置措施。
根据气象预警和防汛应急响应等级,防汛调度分为Ⅳ、Ⅲ、Ⅱ、Ⅰ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Ⅳ级调度(蓝色调度),市气象台发出暴雨蓝色预警,由区防指办公室副主任组织调度;Ⅲ级调度(黄色调度),市气象台发出暴雨黄色预警,由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调度;Ⅱ级调度(橙色调度),市气象台发出暴雨橙色预警或区防指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由区防指指挥长组织调度;Ⅰ级调度(红色调度),市气象台发出暴雨红色预警或区防指启动Ⅲ级以上(含Ⅲ级)防汛应急响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防指指挥长组织调度。根据情况,区政府领导可以组织或参加任何层级的调度。
3.2.3预警发布
3.2.3.1江河洪水
按照《四川省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中洪水预警等级要求,由水利部门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预警。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重要天气消息传达到有关乡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完成预警。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洪水发生地的乡镇(街道)24小时监控,区防指指挥长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情趋势,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市防指报告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3)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区防办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进行汛情分析。发生地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由区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4)超标准洪水预警。洪水位超过防护对象设防标准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由区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2.3.2水库、水电站
由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水利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洪水情况,当水库、水电站洪水位达到危险(校核)水位时,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2.3.3山洪灾害
各乡镇(街道)、区水利部门应充分利用已成的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系统,根据其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的预警发布流程,及时向受威胁区群众发布预警信息。
3.2.3.4工程险情
当工程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下游预警,同时迅速处置险情。当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决时,应提早向洪水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2.3.5干旱灾害
针对当地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由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根据不同干旱等级发布预警。
3.2.3.6城市洪涝
(1)城市外洪预警。城市外洪预警由广元水文局做出预报,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并由区防指严格按照江河洪水预警标准发布预警信号。
(2)城市内涝预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内城市周边山溪、渠塘、山洪沟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会同区水利局、市气象局制定城市内涝标准等级;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预报,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并由区防指按照城市内涝预警标准发布预警信号。
3.2.3.7调度会商
建立完善雨情、汛情、旱情、险情会商调度机制,组织开展定期会商和不定期会商,研判分析风险隐患,研究应对和处置措施。
4.1.1区级应急响应分为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由区防指根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终止条件适时启动、终止对应级别应急响应。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级各部门、单位按职能职责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水、旱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4.1.2区防指负责对影响全区防汛安全的重大防洪工程的运行进行调度;其它防洪工程的运行调度由所属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区防指直接调度。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1.4发生跨区域洪水灾害时,或突发事件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5因洪涝干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交通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区防指提出并报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白龙江、清江河、南河等主要河流干流中的一条河流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100年一遇的洪水;
(2)两条主要河流干流同时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小于等于100年一遇的洪水;
(3)主要河流及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垮塌险情;
(4)中型水库、位置重要小(二)型水库、大中型电站发生垮坝险情;
(5)10人及以上在一次洪涝灾害过程中因灾死亡失踪;
(6)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200人以上(含200人),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含200间);
(7)当堰塞湖风险等级为极高风险时;
(8)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表4.2.1的事件时,区防指启动I级抗旱应急响应。
表4.2.1 Ⅰ级抗旱响应启动条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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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办提出建议,区防指向区应急委提出,经区应急委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区政府发布,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2.1.2.1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研判当前防汛抗旱形势,紧急动员部署,迅速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报告。
4.2.1.2.2区防指指挥长坐镇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派联络员到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协调广元水文局、市气象局共享信息,加强会商分析,加强灾害天气和江河的监测预报。区防指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安排布置。
4.2.1.2.3按照相关规定,区防指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设前、后方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即: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通信电力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医疗救治组、群众安置组、宣传报道组、灾情统计评估组、社会治安组),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副指挥长和工作组,各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指 挥 长: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区政府办主任
副 组 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各工作组,负责前后方的联系;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要指令;承办会议;统一收集各组工作情况,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督促落实议定事项;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做好市、区领导同志在灾害现场的会议、材料、出行等相关保障工作;完成交办的其它事项。
(2)抢险救援组
组 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武警中队,各乡镇、街道。
工作职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地方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协调调动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统筹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3)技术保障组
组 长:分管水利的副区长
副 组 长:区水利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领域(行业)专家。
工作职责:做好洪涝及次生灾害和隐患的监测、预警,密切监视险情、灾情发展态势;组织洪涝灾害抢险救援专家对险情、灾情开展会商研判、分析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4)通信电力保障组
组 长:分管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的副区长
副 组 长: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国家电网广元分公司,利州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商。
工作职责:做好应急通信组网,保障互联互通和指挥不间断;保障灾区应急电力和能源物料的供应、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5)交通保障组
组 长:分管交通运输的副区长
副 组 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乡镇、街道。
工作职责:做好道路交通管制,实时发布交通路况信息,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道路,有序疏散滞留人员;组织实施道路抢通抢修。
(6)医疗救治组
组 长:分管卫生健康的副区长
副 组 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涉及的相关医院及属地卫生院。
工作职责: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开设野外临时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转移危重病人;负责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处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7)群众安置组
组 长: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区长
副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各乡镇、街道。
工作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出台相关救助政策;接受、下拨中央、省、市救灾款物,下拨区本级救灾款物,发放救灾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加强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确保灾区价格稳定;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部长
副 组 长: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区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职责: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做好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市、区领导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做好新闻发布会工作,根据灾情做好相关科普提示宣传工作。
(9)灾情统计评估组
组 长: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区长
副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
工作职责:负责救援过程中救灾统计工作;做好灾情调查和灾害评估;做好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
(10)社会治安组
组 长:分管公安的副区长
副 组 长: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武警中队。
工作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在灾害现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4.2.1.2.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加强值班,由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乡镇(街道)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加入到区上前方指挥部对应工作组,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抗灾救灾工作。
4.2.1.3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区防办适时提出终止Ⅰ级响应的请示,经区防指指挥长批准后宣布结束响应。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核实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区防指提出并报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白龙江、清江河、南河等主要河流干流中一条河流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小于等于100年一遇的洪水;
(2)两条主要河流干流同时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20年、小于等于50年一遇的洪水;
(3)主要河流及支流城镇堤防发生垮塌险情;
(4)中型水库、重点小(二)型水库、大中型电站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或重点山平塘发生垮坝;
(5)4~9人在一次洪涝灾害过程中因灾死亡失踪;
(6)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50人(含50人)以上200人以下,因灾倒塌房屋50间(含50间)以上200间以下;
(7)当堰塞湖风险等级为高风险时;
(8)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表4.2.2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表4.2.2 Ⅱ级抗旱响应启动条件表
|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办提出建议,区防指向区应急委提出,经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区防指发布,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2.2.2响应行动
4.2.2.2.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研判当前防汛抗旱形势,紧急动员部署,迅速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报告。
4.2.2.2.2区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派出联络员到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区防指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安排布置。
4.2.1.2.3按照相关规定,区防指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设前方、后方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即: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通信电力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医疗救治组、群众安置组、宣传报道组、灾情统计评估组、社会治安组),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副指挥长和工作组,适时调整各组组成单位及人员。
指 挥 长:区防指指挥长
副指挥长: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区水利局局长
副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各工作组,负责前后方的联系;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要指令;承办会议;统一收集各组工作情况,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督促落实议定事项;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做好市、区领导同志在灾害现场的会议、材料、出行等相关保障工作;完成交办的其它事项。
(2)抢险救援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 组 长:区水利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武警中队,各乡镇、街道。
工作职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地方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协调调动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统筹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3)技术保障组
组 长:区水利局副局长
副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水利局、市气象局、广元水文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领域(行业)专家。
工作职责:做好洪涝及次生灾害和隐患的监测、预警,密切监视险情、灾情发展态势;组织洪涝灾害抢险救援专家对险情、灾情开展会商研判、分析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4)通信电力保障组
组 长: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国家电网广元分公司,利州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商。
工作职责:做好应急通信组网,保障互联互通和指挥不间断;保障灾区应急电力和能源物料的供应、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5)交通保障组
组 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 组 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乡镇、街道。
工作职责:做好道路交通管制,实时发布交通路况信息,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道路、空中交通保障工作,有序疏散滞留人员;组织实施道路抢通抢修。
(6)医疗救治组
组 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 组 长:区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医院及属地卫生院。
工作职责: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开设野战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转移危重病人;负责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处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7)群众安置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副 组 长:区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各乡镇、街道。
工作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出台相关救助政策;接受、下拨中央、省、市救灾款物,下拨区本级救灾款物,发放救灾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加强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确保灾区价格稳定;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 组 长: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区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职责: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做好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市、区领导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做好新闻发布会工作,根据灾情做好相关科普提示宣传工作。
(9)灾情统计评估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副 组 长:区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林业局,各乡镇、街道。
工作职责:负责救援过程中救灾统计工作;做好灾情调查和灾害评估;做好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
(10)社会治安组
组 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武警中队。
工作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在灾害现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强化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有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加入到区上前方指挥部对应工作组,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有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2.2.3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区防办适时提出终止Ⅱ级响应的请示,报区防指指挥长批准后宣布结束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核定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协助指导地方作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区防办提出并报区防指决定,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白龙江、清江河、南河中一条江河主要干流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20年、小于等于50年一遇的洪水;
(2)两条主要江河干流同时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10年、小于等于20年一遇的洪水;
(3)主要河流及支流城镇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
(5)一般小(二)型水库、重点山平塘、小型水电站出现垮坝险情;
(6)3人以下(含3人))在一次洪涝灾害过程中因灾死亡失踪;
(7)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因灾倒塌房屋10间(含10间)以上50间以下;
(8)当堰塞湖风险等级为中风险时;
(9)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表4.2.3事件时,区防指启动Ш级抗旱应急响应。
表4.2.3 Ⅲ级抗旱响应启动条件表
|
Ш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办提出建议,经区防指指挥长批准,区防指发布。
4.2.3.2.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研判当前防汛抗旱形势,安排部署应对工作,迅速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报告。
4.2.3.2.2区防指副指挥长(区水利局局长)坐镇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区防指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区防指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安排布置。相关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保持与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电话畅通。
4.2.3.2.3区防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加入到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工作组,全力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和旱情发展变化,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4.2.3.2.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区防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当地电视台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有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
4.2.3.3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区防办适时提出终止Ш级响应的请示,报区防指副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同意后宣布结束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核定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协助指导地方作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白龙江、清江河、南河中一条主要江河干流发生洪峰或洪量重现期大于10年、小于等于20年一遇的洪水;
(2)主要江河非城镇以及一般江河堤段出现重大险情;
(3)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
(4)一般小(二)型水库、重点山平塘、小型水电站出现可能导致垮坝险情;
(5)当堰塞湖风险等级为低风险时;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表4.2.4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表4.2.4 Ⅳ级抗旱响应启动条件表
|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办提出建议,区防指指挥长批准,区防办发布。
4.2.4.2.1区防指副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主持会商,研判当前防汛抗旱形势,针对性安排部署,迅速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报告。
4.2.4.2.2区防指强化值班,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区防指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2.4.2.3区防指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应对工作。
4.2.4.2.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当地电视台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
4.2.4.3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区防办适时提出终止Ⅳ级响应的请示,报区防指副指挥长(区水利局局长)同意后宣布结束响应。
4.3.1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区防指统一负责,应遵循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遇突发险情、灾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做好首报和续报工作,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和重大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在向上一级防指报送的同时越一级报告。
区防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突发灾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区委、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应急委办公室,并做好续报。
4.3.2发布
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区性或重大的汛情、旱情、灾情及其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在区级媒体以上公开报道的稿件,涉及军队和武警的,由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全区汛情、旱情、工情以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整体情况的,由区防指审核;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水旱灾害损失的,由区防办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审核。
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行政区域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
对发生水旱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职责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是抗洪抗旱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同时,抗洪抗旱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群策群力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5.1安全防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和抢救伤员必备的药品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应急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况做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5.2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6.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6.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7.1一次性水旱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区委、区政府共同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全区1/3以上的乡镇(街道),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40%以上;
(2)全区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区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
4.7.2一次性水旱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区委、区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全区1/4以上的乡镇(街道),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30%以上;
(2)全区死亡人数在4—9人;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区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3000万元以上。
4.7.3少数民族地区、较敏感地区受灾,标准可适当降低。
4.7.4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区防指或其它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7.5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参照上述区级派工作组的原则规定,确定相关标准,予以实施。
4.8.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4.8.2汛期结束后征用的物资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紧急防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8.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4.8.4防汛应急中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应加固或恢复。
在预案终止后,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适时牵头成立事件调查小组,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事件后果并收集有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灾后评估,报区防指。处置结束后,区防办应起草总结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从人员、物资、技术等方面着力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应急保障能力。由区防办建立完善区级防汛抗旱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各乡镇(街道)按分级原则建立相应的防汛抗旱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建立防汛抗旱突击队、储备抢险物资。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按分级原则建设、储备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和抢险队伍。全区各级防汛抗旱物资及队伍服从区防指统一调度。
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等信息的及时传递,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信息畅通。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各种通讯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储备满足抢险所需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对重点险工险段及易出险的防汛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按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新险情出现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建本级专业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统筹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需要驻区部队、武警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时,当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商请相关部门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与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联系参与防汛抗旱抢险。
铁路、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物资的运输,适时实行交通管制,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1物资储备按分级原则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1)防汛抗旱机构、重点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足够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区防指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储备抢险队伍所需物资。
(2)区发展和改革局储备的区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区内遭受重特大水旱灾害地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区内遭受重特大水旱灾害地区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
(3)区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抗旱和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防汛抗旱抢险急需的抢险物资,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4)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地情况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
5.7.2物资调拨
(1)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拨区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可调用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储备的物资,如全区储备物资都不能满足需要,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调拨物资。调拨时应优先满足重点地区防汛抗旱物资急需。
(2)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由各乡镇(街道)向区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调拨令按程序调拨。
(3)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汛抗旱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财政应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洪抢险、水毁工程修复、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等。
紧急防汛抗旱期,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抗旱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抗旱期,由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1完善广元市利州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进一步建设覆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雨、工、旱、灾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区防汛抗旱信息快速、准确的传送到区防指。
(3)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和完善全区防汛抗旱基础、实时数据库系统,实现防汛抗旱基础和实时数据的查询和统计。
(5)结合全区控制性水库调度,建设全区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洪水优化调度,为减灾和增益提供决策支持。
(6)建立全区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10.2专家库建设
按分组原则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完善防汛抗旱专家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
5.11.1培训
(1)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区防指负责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和区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地区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区级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一次。
5.11.2演练
(1)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针对性地每年进行一次演习。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性专业演习。
6.1.1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冲毁,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区级相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资金和特大防汛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2区防指负责全区水旱灾害后的统一协调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协作、团结救灾。
6.1.3有关部门灾后善后工作。
(1)区水利局负责水务、防汛抗旱等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城市规划区内灾后恢复工作。
(3)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区农业农村局抓好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5)区自然资源分局及时派出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赴地质灾害现场调查,提供后续处置方案。
(6)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工业商贸企业的生产自救组织工作。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干线的灾后恢复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抓好救灾物资的筹集调剂。安置灾区人民生活用品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9)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好灾区医疗工作,做好灾区防疫消毒和日常防疫药品的发放工作,防止灾后流行病的发生和蔓延。
由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财、物进行管理发放。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工程应尽快恢复抗旱功能。
6.4.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抗旱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度评价制度,着重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进行表扬;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7.1.1本预案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1.2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对预案进行适时修订,一般情况下每3—5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