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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西街道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河西街道 发布时间: 2019-08-02 08:58 字体: [ ]

河西街道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广元市利州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下部门分工负责制,开展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以“堵”“管”“扑”为手段,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制、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策略,按“早、快、严、小”要求,快速反应,严格措施,科学扑疫,减少突发动物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社会安定团结,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分为三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和较大(III级)疫情。

1. I级疫情:在15日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2个以上疫点。

2. II级疫情:在15日内,1个乡镇(街道)出现1个以上疫点并流行;包括养殖和屠宰环节引入生猪出现1个以上疫点。

3. III级疫情:在非洲猪瘟防控临时公路检查站发现非洲猪瘟疫情,即输入性非洲猪瘟疫情。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西街道全境突然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杨清国为组长、相关部门、村社负责人为成员的河西街道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全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并监督各部门按要求落实本预案。

(二)机关各部门职责分工

街道动物重大疫情防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预案,统一部署全办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预案;统一调配应急物资、药品和人员;督促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街道动物重大疫情防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技推广站):负责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强化产地检疫、加强移动监管,禁止从高风险区引进生猪及产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畜禽及其产品的查验工作。

党政办:负责配合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等相关宣传,做好舆情引导和舆情监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上西派出所: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加强案件侦办,加强网络舆情监控,打击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推进非洲猪瘟防控执法行动,配合街道农业技术推广站等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逃逸、闯关、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

财政所:负责根据防控需要,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及使用监督管理。

经济发展办、环保办:负责协同农业技术推广站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中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置场地选址,做好处置场地周边环境监测,及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负责维护市场秩序,做好肉类产品市场供应监管和监测,恢复和开拓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配合农业技术推广站做好畜禽产品受限的应对工作。

城建城管办、爱卫办:负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管,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

交管办:负责加强生猪及产品运输监管,督促运输公司、车站等部门凭合法检疫证明运输生猪产品;负责疫情处置急需车辆的应急调动;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开展检疫监管,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林业站:负责强化野外巡护,加强野猪人工繁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和专项监测,禁止人工饲养野猪野外散放和野外引种,防止非洲猪瘟病毒传播扩散,对野猪疑似病例按规定及时报告和抽检,并联合农业技术推广站做好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社会事务办: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城郊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加强肉类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配合城管等部门做好餐厨剩余物的监管;对从事生猪及其产品经营服务主体开展注册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做好农贸市场内生猪产品经营管理工作。

各村、社区:按街道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虽然当地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但是在接到其他地区疫情通报时,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非洲结瘟疫情在本辖区域内发生。

(二)应急响应

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应急响应

确认为特别重大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街道办事处

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生猪及生猪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生猪;按上级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农业技术推广站

立即上报区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组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评估。区农业局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并及时向有关村,社区通报情况;配合区农业局开展非洲猪瘟疫情调查处理;负责对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村级兽医人员开展有关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各村(社区)

疫情发生后,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在街道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防控措施。组织各村(居)民小组,开展群防群控;具体组织实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重大(II级)疫情应急响应

确认为重大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程序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街道办事处

负责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督促相关村(社区)按规定处置非洲猪瘟疫情和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限制或停止生猪及生猪产品流通,扑杀染疫或相关生猪;按上级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组织村委会、社区及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必要时,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农业技术推广站

加强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查,邀请有关专家开展疫情应急处置,组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及时向相关村(社区)通报有关情况;协助区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非洲猪瘟疫情调查和处理;承担本辖区内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对村级兽医人员开展有关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 较大(III级)疫情应急响应

街道办事处根据实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技术推广站按照规定向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局报告,承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各项具体事宜,邀请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三)接到疫情通报的应急响应

根据疫情发生地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辖区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 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 开展对养殖、运输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监测等防控工作,防止疫病传入和扩散。

4. 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 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四)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生猪、生猪产品及其附属物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时,应当终止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向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宣布。

较大疫情由区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向市农业局报告,由市农业局宣布。

    四、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生猪实施严格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区农业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活动场地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市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 封锁

疫情发生后,区农业局向区政府汇报,建议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街道农业技术推广站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三)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林业站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蝉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蝉等虫媒控制措施,农业技术推广站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四)疫情跟踪与溯源

农业技术推广站应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高措施前,从按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五)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所有生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由区农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乡镇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六)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生猪产品,应当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子补偿。

五、保障措施

疫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物资保障

建立街道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库,根据“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要求,储备库设在老办事处职工宿舍楼一楼(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面)。

1. 农业技术推广站应经常保持库存充足的各种疫苗,消毒药品、扑杀器材、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疫情发生后,要保证控制疫情所需疫苗、消毒药品等供给充足。

2. 兽医及村级防疫人员在执行紧急疫情处理时,应注意自身防护,并配置相应的防护设备。

(二)资金保障

财政所安排专项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经费和疫情处置储备金,用于防制疫情和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

(三)技术保障

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对全办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诊断,疫情监测和技术指导,并负责病料的采集送检工作。同时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各项相关工作。

五、责任与奖惩

(一)在街道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

(二)凡违反本预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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