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进修路7号楼龚永亮等8户房屋经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危房,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根据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意见及广元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进修路7号楼龚永亮等8户用地界线的函》(广规函〔2019〕42号)确定的用地界线范围,依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拟对龚永亮等8户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为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进修路7号楼龚永亮等8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
二、联 系 人:黄飞,联系电话:0839-3318503
三、来信来函请寄至: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附件:进修路7号楼龚永亮等8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1日
附件
进修路7号楼龚永亮等8户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进修路7号楼龚永亮等8户房屋经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危房,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根据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意见及广元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进修路7号楼龚永亮等8户用地界线的函》(广规函〔2019〕42号)确定的用地界线范围,依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拟对龚永亮等8户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为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顺利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8〕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
广元市利州区嘉陵街道办事处进修路7号。东至市供电局住宅楼,西至广元市司法局,南至广元市公安局,北至广元市棉纺厂,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为准。
第二条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户数8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 ㎡。经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机构鉴定,该房屋均为C级危房,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条 启征时间:自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
签约期限:2019年 月 日—2019年 月 日
第四条 征收主体及被征收人
1.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3.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嘉陵街道办事处
4.被征收人:位于征收范围内的龚永亮、邹成英、张玉霞、王敏、李建平、何定中、王建、蒲顺萍8户。
第二章 评估及认定
第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及评估机构选定
(一)评估依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评估。
(二)评估基准日
以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为评估基准日。
(三)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三)无任何合法、有效证件手续的房屋,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7〕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依法认定房屋合法的,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房的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违法建房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3〕47号)文件处理。
(五)对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章 征收补偿及奖励
第七条 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同一项目区域内有一户多房(证)的,其产权面积按合并总量计算为1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本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市主城区内的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人在市主城区内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按照五十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同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条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条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
货币补偿,按以下标准计发搬迁费和临时过渡安置费:
(一)搬迁费:征收过程中发生搬迁行为的,搬迁补偿费由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完毕验收后,按被征收房屋证载或合法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支付1次,即:搬迁补偿费金额=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元/㎡×1次;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证载或合法建筑面积,按12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一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协商确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评估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均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 水、电、气、通讯等的补偿
水、电、气、通讯等设施的补偿,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应安装凭证后据实补偿。
第十三条 奖励
(一)签约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第1天至第10天签约并按时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第11天至第20天签约并按时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第21天至第30天签约并按时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搬迁的,无签约搬迁奖励。
(二)其它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价值补偿、附属物补偿、各类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各类补助和奖励)的20%给予货币奖励(企事业单位不享受房屋评估价值的20%奖励)。
第十四条 产权调换
因本项目规模较小,无法配置安置点建设,本项目被征收人坚持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广元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广府办发〔2015〕3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可在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城郊三组的锦粼逸园剩余安置还建房中予以等价值还房安置。
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作为购房款由征收部门支付给售房者,补偿款超出购房款部分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若补偿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售房者支付。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在征收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产权人进行补偿,均无登记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区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利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生效复议决定或生效判决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合法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不配合本条例规定义务的,征收部门登报作废后直接办理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缴费完结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到嘉陵街道办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 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交房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协助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做好水、电、气等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