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划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实际,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拟定了《三堆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29日。
二、联系人:张学懿,联系电话:13881280606
三、意见反馈:来信来函请寄至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739号)。
附件:1.《三堆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三堆棚户区用地红线工作图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附件1
三堆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三堆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三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构(建)筑物,具体边界以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附:规划红线图)
第二条 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全面完成。此项目征收分期实施,此次先征收一期范围内的,其余部分的征收时间和范围另行通知。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人)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补偿方式 根据《广元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的规定,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章 征收补偿原则
第四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
(五)水电气电视通讯补偿等内容。
第五条 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人)。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评估机构的产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需的资料,因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验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以登记为准;
2.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以用地、规划、建设和审批等合法手续为准;
3.无任何法定证明文件的,由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等部门依法调查认定。
4.征收共有权属的房屋,无论共有的份额多少均按1户认定征收。
(二)面积认定
1.征收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未办理产权证书的,以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并经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等部门依法调查认定为准。
3.一户被征收人在同一项目区域内有一套以上被征收房(证)的,其产权面积按合并总量计算。
(三)房屋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无任何法定证明文件证明使用用途的,以规划建设和住建(房管)等部门依法调查认定为准。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因征收经营性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实施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 临时及违法建(构)筑物的征收
(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且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批准使用期限,按征收时的成新率评估作价补偿,但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政策;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关于公布三堆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广征拆公告〔2019〕 号)发布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及其附属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行为,不予补偿。
(三)对不能提供合法手续证明的建(构)筑物,由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予以合法性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为合法的,由征收部门按认定结果补偿;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其 它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实际用于经营的并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性质进行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参照同地段,同类型经营性用房,由评估机构作价评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三)青苗、树木、花卉等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现行有效的广元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上述文件中未规定的补偿项目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四)专项设施搬迁(通讯、电力、交通、能源、国防设备设施等)以及不可搬迁的专业设施、设备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五)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解除抵押关系或变更抵押物后予以补偿。
第三章 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方式:一次性结清补偿费用;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无任何权属证明文件,但经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等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应给予补偿的建(构)筑物,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但在确定补偿总价时应扣除被征收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 搬迁费:每户10元/㎡x1次。
第十六条 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补偿总额=房屋评估补偿价+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评估补偿+搬迁费+安置过渡费-应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人在市主城区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实施货币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同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章 安置过渡及奖励
第十八条 安置过渡费
货币补偿,征收住宅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助每平方米每月7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营业房停产停业损失标准由评估机构根据区域,经营类型等评估作价。
第十九条 补助和奖励
(一)签约奖:一期,被征收人在2019年 月 日前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签约奖励;2019年 月 日后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元/m2的签约奖励。其余批次的奖励设置另行通知。
(二)搬迁奖:征收人签约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离并同意拆除构(建)筑物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m2的搬迁奖励。超过协议约定期限搬离的不予奖励。
(三)征收住宅,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离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奖励外,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或搬离的不予奖励。
(四)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差额累进计算给予货币奖励,200万元以下部分(含200万元)按15%计;2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含400万元)按10%计;400万元以上部分按5%计。
(五)征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同时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在享受20%奖励政策。
第五章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房屋价值补偿费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 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地开展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凡不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必须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原件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人负担;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被征收人须签署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征收部门发放的《搬迁收房验收合格单》后,领取相关安置补偿金。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测绘、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缴费清单。
(四)在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完交房手续。对逾期未搬离交房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五)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房屋征收部门,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区城发集团统一组织实施拆除。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协议,搬离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四)购买房屋未过户的,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经原交易双方认定,并补缴相关税费后,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给予补偿。如不能协商一致,补偿给登记产权人或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或起诉,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立案,且在公告规定的补偿协议签约期内未做出生效裁判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但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合法有效产权证明,且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未协商一致的。
3.登记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4.其他可视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区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三堆棚户区范围内涉及征收统征统转后未补偿的土地、附着物,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及《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