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各煤矿: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
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1〕18号)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等13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提高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关系企业生产经营和矿工的生命安全,关系煤炭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目标的顺利实现,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保障大局。当前,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重点已转入施工建设阶段,全省有930余处整合、改扩建矿井开工建设。由于矿井施工过程中一些安全设施尚未健全,且施工地点多,管理分散,安全事故隐患比较突出。对此,全省上下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抓出成效。
二、严格落实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责任
(一)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主动出击,关口前移,不留死角,构建有效的施工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
(二)强化施工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是施工与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协调管理参建各方,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协调机制,组织制订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督管理。要严格按“三同时”要求,在资金使用安排上首先满足施工安全需要,根据不同矿井条件,满足“六大安全系统”建设要求。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严禁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质监队伍参与工程建设。要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严格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严禁以包代管。
(三)严格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是整合技改矿井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装备和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瓦斯等级、水文地质条件、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性等灾害矿井施工经验和能力,严禁转包或分包、变相转包或分包工程。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组织保障体系,健全施工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单位负责人下井施工带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全过程管理。要严格按照煤矿建设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制订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规范监理监督行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煤炭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监理资质,具备相应监理经验和能力,承担施工安全监理责任,严禁挂靠、转租监理资质。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同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要切实履行对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井下、地面重点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实施现场旁站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主动接受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三、认真按照煤炭资源整合技改项目设计组织施工
整合技改矿井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计划)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计划)中应包括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和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危险作业,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计划)。设计单位要加强现场服务指导,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整合技改矿井必须强制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自开工之日起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随着工程推进逐步增加和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要建成稳定的电源和备用电源,并实现地面、井下分别供电。要按照发改能源〔2010〕709号文件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和落实有关安全设施。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压缩投资、授意施工单位颠倒施工顺序或强行组织施工。
四、切实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项目联合试运转管理
整合技改矿井工程完工后,必须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期间必须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要对煤矿职工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完善通风、防尘及防灭火等措施;确保矿井排水系统和能力满足需要,排水设备性能完好,落实采掘工作面的水害预测和探放水措施;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检修和维护,杜绝井下电器失爆。
五、努力做好煤矿安全事故的提前防范工作
(一)加强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1.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和防治水工作。尽早查明老窑、采空区、承压水、含水层范围及积水情况和重要的水文地质情况并及时上图,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突水征兆识别培训和应急演练,严防水害事故发生。
2.加强瓦斯防治。及时实测填绘和调整通风系统图,具备条件的要尽快采用全风压通风,合理配备采掘工作面风量,加强通风设施维护和管理,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和瓦斯超限作业;贯通巷道、过断层、揭煤以及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防治瓦斯的专项技术安全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派通风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实施;加强瓦斯现场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定报警仪。
3.加强矿井防突工作。有共同边界的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的,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突出矿井要严格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健全防突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征兆识别和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区域及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煤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六到位”:即隐患排查到位、治理措施到位、资金使用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过程控制到位、隐患排除到位。要及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加强责任考核,建立长效机制。要落实岗位责任,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防止出现冒顶片帮、一氧化碳和炮烟中毒、电器失爆等带来的施工事故,切实做到不安全不施工。
(三)严格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人员、带班个数、下井工作时间及工作任务、职责权限等,建立、保管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记录档案。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管理、监管、监察重点,对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改,顶格处罚。参加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业人员,在井下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带班领导要及时要求有关人员暂停施工,组织处理隐患;遇到紧急危险情况时,及时组织撤人。
(四)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伍或与周边具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赋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有权决定及时撤出现场作业人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科学施救,避免盲目施救行为,防止事故扩大。
六、进一步深化对煤炭资源整合技改施工的监管和服务
(一)加强整合技改矿井日常监管。
1.加强联合执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行业管理力量,建立必要的施工质量监管队伍,落实专项资金和设备设施。建立有效的行业施工管理、相关部门专项管理、安全综合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施工监管新机制。各级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牵头机构要定期召集由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安、供电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和联合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施工进展情况,严格控制火工品供应和用电负荷管理。
2.严格把握政策标准。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必须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含两年期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整合技改矿井,从即日起停止建设,6个月内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一律取消整合资格。整合技改矿井施工过程中,必须停止煤炭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要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施工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处理,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所在地市(州)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大对整合技改项目的监管执法和服务。
1.强化施工过程监管。要加大对施工单位、火工品供应、设备材料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包片包矿”监管责任制、停产停工矿井盯守责任制和定期抽查、巡查、突击检查等制度,不断探索加强施工矿井安全监管新模式、新办法,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得力、监管到位,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制止各种违法违规建设和违章操作等行为。
2.强化整合技改矿井联合执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建设施工矿井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各种非法生产建设煤矿,严厉打击整合技改矿井“边施工,边生产”、“假整合、假技改,真生产”和被整合矿井擅自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对煤矿在建项目的服务指导。要落实责任人,明确办理时限,及时协调解决整合技改煤矿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源条件变化、环境治理达标、土地征用、电源建设、公路建设、火工品使用管理、用工、村民纠纷等方面的问题,防止由于非工程问题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因超过规定工期导致整合技改矿井被关闭。
4.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凡在省内从事煤矿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业务的单位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合格,接受监督管理。严禁采取借用、挂靠资质的方式进入煤矿建设市场。凡有转包业务、挂靠资质、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在全省煤炭行业内进行通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关经济责任;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外,一律吊消其相关资质。
(三)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所在地市(州)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建设的;在规定建设工期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