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府办函〔2015〕175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广元市利州区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川办发〔2015〕90号),全面清理整顿我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促进依法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我区经济社会与环境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针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同类型,区分已有和新建两种情况,对全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2016年1月1日前分类分批拿出处理意见。严肃查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以我区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要求,实事求是、妥善有序化解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规范一批、整顿一批、关停一批,落实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努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共赢。
二、检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企业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区环境保护局,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
(二)重点检查道路施工、房地产开发、砂石开采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城管分局牵头,区环境保护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
(三)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农业局牵头,区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
(四)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
(五)重点检查医院、乡镇卫生院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卫计局牵头、区环境保护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
(六)突出检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
(七)突出检查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环境保护局配合)
(八)突出检查煤矿及非煤矿山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安监局牵头,区环境保护局、区煤管局等部门配合)
三、清理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清理范围
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管理的项目。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
(二)时间安排
2015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针对各领域、各行业开展全面清查,通知企事业单位自查上报。
2016年1月1日前,针对清理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牵头部门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
2016年6月10日前,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成整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牵头部门将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情况报告及广元市利州区清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汇总表书面报区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区环境保护局。
应当关停取缔的建设项目,关停取缔的完成时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12月31日。
四、清理处置原则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
(二)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报批,予以规范。经论证不具备环境可行性的建设项目,予以关停,并可责令修复场地。
(三)2015年1月1日以前已正式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作为已有项目,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按照“规范一批、整顿一批、关停一批”的总要求分类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且环境风险可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环境风险可控的,但因产业政策及规划而不符合补办环评手续条件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后可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纳入日常环境监管,防止超标排污或引发环境风险。
2.整改一批。对治污设施不配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主要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经停产或限产治理后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后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其中符合办理环评手续的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3.关停一批。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治理无望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关停取缔,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责令其治理修复。
(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予以规范。
(五)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水电科学开发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4〕9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妥善解决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5〕340号)的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予以规范。
(六)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以向坤道副区长为组长的区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区清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督促区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工作。各牵头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的分工及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全面开展清理排查工作,并按照要求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清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
(二)强化排查,及时整改。各牵头部门要对全区所有工业园区和企业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对污染严重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坚决关停或关闭。要强化执法检查,对已经立案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尽快结案,对新发现的要及时查处。
(三)强化督查,严格问责。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牵头组织,区环境保护局、区监察局配合,按照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接待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要求,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清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督查督办。区监察局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广元市利州区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广元市利州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