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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2-12 10:51 字体: [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巩固已有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监管不到位出现管理真空,确保在取消审批手段的情况下公共管理力度不减、社会服务水平不降,加快推进政府职能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监管。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监分离。行政机关内部要分离行政审批的办理权和监管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对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对监管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将严格责任追究。
      (三)高效便民。行政机关要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三、监管内容
     区级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行政机关”),要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审批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内容包括: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乡镇、街道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同时加强对受托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管,并主动与受托机关沟通协调,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联合受托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三)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
四、监管措施
       (一)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事项目录。行政机关要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收费项目的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监管制度。行政机关要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监管计划等。
       (三)强化信用体系建设。行政机关要引入诚信管理,实施分类监管。以日常监管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并定期依据监管对象的诚信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违法情况等,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等。对诚信度高的行政相对人,可减少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监督对象的行政相对人,要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四)完善监管途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监管。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报送与监督检查无关的材料。行政机关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要委派两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五)建立事后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满一年时,要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监管工作基本情况及便民利企、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的实效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报送评估报告,区审改办要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受托机关在实施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要通过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报送实施情况,每半年向委托机关专项报告下放审批事项运行情况。委托机关要加强对审批活动的监督指导,并根据专项报告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下放事项。
       (七)建立联合监管机制。行政机关可通过多部门、多环节联手,实施联合监管,共享监管信息,强化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程序、原则和目标等。
       (八)实行网格化管理。行政机关可对行政相对人开展网格化管理,实施动态监管。依照重点监管和面上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监管内容,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以监管对象为单元,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明确网格化事中事后监管人员、职责和任务,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监管对象的信息及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九)规范监管处理程序。经书面检查合格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设施、设备检验合格的,要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行政相对人已经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条件,尚能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已经不能整改的,或者整改时限届满仍未改正的,要作出检查不合格的结论;属于违法行为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行政机关要明确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机构,落实专人受理对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和举报。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机构接到投诉、举报的,要登记受理并依法进行核查;要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发现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仍在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的,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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