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广元市利州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帮助农村贫困家庭缓解看病就医方面仍存在的特殊困难,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设立县级教育和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川财办〔2016〕38号)文件精神,设立广元市利州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为切实规范卫生扶贫基金管理使用行为,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性质
第二条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基金。
第三章 基金用途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帮助农村贫困家庭解决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帮扶政策基础上,仍然存在的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重点对贫困患者按照分级诊疗政策在县内医疗机构未纳入报销的门诊费用和按规定转院到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合规费用实施救助。
第四条 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原始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二)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起的伤害;(三)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四)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疗的;(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基金设立
第五条 首次设立时,基金规模大致为300万元左右。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区财政局每年度安排100万元作为垫底资金,接受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捐赠资金,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以后年度根据基金管理、使用及产生社会效益情况,可通过财政、社会捐赠等方式继续补充。
第六条 基金在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开设专户,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救助对象
第七条 救助对象为户籍在利州区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
1.未纳入新农合慢性病门诊补偿,确需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的贫困人口。
2.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仍超过3000元以上(以后年度按新农合制定的补偿标准为准)的贫困人口,救助病种按照广元市利州区2016年新农合慢性病门诊规定的将长期在门诊治疗的二十类32种慢性病。
3.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转诊到县域外的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合规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后,未能完全报销的个人支付合规费用的贫困人口。
4.因急诊在异地住院治疗,经市级医疗专家组审定的未能完全报销的合规医疗费用的贫困人口。
第六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原则上根据贫困家庭实际困难状况和基金支付能力酌情确定。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进行救助,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限标准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1.未纳入报销的门诊合规费用,个人支付比例超过10%以上(含10%)的按照不超过5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原则上每年12月集中办理。
2.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转诊到县域外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后剩余的合规费用个人支付部分进行救助,全年每户救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以户口簿为准)。符合条件的每月办理。
第七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后仍存在个人自付费用的情况,可在村(社)领取和填写《广元市利州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
第十条 村级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第十一条 乡镇复审。村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
第十二条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查审批后的申请表,汇总编制统计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无异议的统计表上报区卫生计生局。
第十四条 区卫计局审定。区卫计局根据乡镇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复核审定,救助金额的最终核定以区卫计局审核为准。
第八章 基金发放
第十五条 区卫计局审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银行转帐方式完成基金发放。特殊情况需发放现金的,需遵循现金管理制度。
第九章 基金监管
第十六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卫计局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审核不严、挤占、挪用、侵占、贪污扶贫救助基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卫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表:1.广元市利州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
2.广元市利州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个人申请统计表
3.广元市利州区2016年新农合确认32种慢性疾病
病种
附表1
广元市利州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 别 | 年龄 | ||||
申请人身份证号 | ||||||
户主姓名 | 户主与申请人 关系 | |||||
户主身份证号 | ||||||
家庭地址 | ||||||
就医医疗机构 | 出院诊断 | |||||
患者医疗总费用(元) | 通过各种医疗保险和民政补助已报销金额(元) | 患者自身负担费用(元) | ||||
申请救助金额(元) | ||||||
收款人姓名 |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个人承诺 | 本人知晓项目救助条件及标准,并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户籍所在村委会意见 | (单位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单位签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区卫计局意见 | 经审核,该对象符合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条件。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单位签章)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人民政府意见 |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
备注:1.附患者身份证、户口簿、一卡(折)通账户或其他开户银行账户的复印件各3份。门诊、住院发票、出院证原件或复印件各3份。
2.县外就诊的,还需提供:双向转诊手续,门诊患者需提供疾病证明书;
3.此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计生局各存一份。
附表2
广元市利州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个人申请统计表
乡(镇) 年 月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申请项目 | 本次申请额度 | 年度内已申请额度 | 银行卡号 |
以上名册已于 至 经公示无异。 填报人:
附表3
广元市利州区2016年新农合确认32种慢性疾病病种
序号 | 病种及疾病分期(型) |
1 | 高血压病(Ⅱ、Ⅲ期伴有心、脑、肾实质性损害) |
2 | 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
3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4 | 心脏病、冠心病(胸痹)、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先心病 |
5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6 | 类风湿关节炎 |
7 | 瘫痪 |
8 | 抑郁症 |
9 | 麻风病 |
10 | 强直性脊柱炎 |
11 | 癫痫 |
12 | 耐多药肺结核 |
13 | 甲亢 |
14 | 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
15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16 | 白血病 |
17 | 血友病 |
18 | 肝、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 |
19 | 恶性肿瘤(胃癌、乳腺癌、肺癌、肝癌、直肠癌、子宫癌等门诊放、化疗) |
20 | 尿毒症(全年血液透析的门诊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