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11-30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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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将纳入承办单位绩效考核体系。记者10月22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及全国政协、省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办法对办理范围、原则、程序和组织领导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交办、承办、寄送、督查、总结等办理环节的时限。办法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并向建议代表、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如建议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作出书面答复。
办法要求承办单位应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人员具体办分级责任制,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明确规定省政府领导领衔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参与办理过程,提出工作要求或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办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办理工作,亲自研究和牵头处理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为确保办理质量,办法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建议代表和提案者意见大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针对新时期办理工作的特点,办法还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办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搭建网络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库。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