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安置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安置质量直接关系到移民长远发展和当地社会和谐稳定。《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指出,移民安置验收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前置条件,只有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才能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因此,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是确保移民安置质量的重要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移民安置验收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不少经验。但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移民安置验收管理规定,不同地区、不同工程在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组织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且普遍存在验收主体不明、验收工作深度不够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水利水电工程投资体制的多元化和建设管理体制多样性发展,个别地方和单位在追求工程进度和效益的同时,出现了忽视移民安置的现象,影响了库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加强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管理,水利部根据移民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印发了验收办法。验收办法共5章、25条,对移民安置验收的分类、依据和内容进行了明确,对移民安置验收的组织、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验收办法规定,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每个阶段的验收都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进行,自验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初验由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终验由验收的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自验、初验、终验均应成立移民安置验收委员会,负责具体验收工作。此外,为了避免工作的重复,验收办法还规定,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与自验合并进行。
验收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移民安置验收责任,规范移民安置验收行为,加强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对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提高移民安置质量,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