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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11-30 10:35 字体: [ ]
    市政府1号文件制定并重新修订了《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市级各部门未履行职责要对其进行效能问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筑工地用工负总责,要对使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自用工之日起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于7日内到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或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手续,担保合同要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审查。
    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的,罚款2万元;未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罚款3万元;未对农民工实施考勤、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的,罚款2万元;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按每人2千元标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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