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7-1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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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相关通气会上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总结去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在全省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对已参保(合)的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并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由大病保险基金给予再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通知》提出,要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今年在我省全面推开大病保险工作,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通知》从保障水平、资金来源和筹资标准、招标人、保险公司准入条件、风险调节机制、部门责任等六个方面,明确了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相关政策原则,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中标商业保险公司、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加强协作配合,提高服务效率,公开信息,规范运作,加强监督制约,方便群众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把这项惠及民生的好事办好。
目前,全省城乡居民参保(合)人数已达7400多万。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所需保费由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据初步测算,医保基金为此每年将投入近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