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上访不受理
核心提示:国家信访局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6类信访不受理。不少人担心,群众信访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5月28日,本报记者就市民关注的问题采访了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群工局长赵廷延。
记者:该《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二是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并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三是强调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四是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制定配套措施、明确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等。
记者:哪些信访不予受理?
答:一是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三是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四是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五是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六是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以上6种不受理的情况,主要是根据来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确定的,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并不意味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
记者:不受理越级上访,是否限制了公民的信访权利?
答:不准越级上访并非社会上理解的在限制公民信访,而是进一步保障信访群众的权利,把信访行为引导到规范的渠道。以书信、电子邮件、热线电话、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上访的可以向各级反映,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机关和上级机关反映,不能越级上访。新《办法》的目的就是在保障公民信访权利的同时依法规范走访,避免走访带来的非理性冲突。
记者:信访事项向谁提出?如何提出?
答:信访人应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写信不受层级限制,群众提出信访事项,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2013年7月,国家信访局已全面开放网上投诉受理。
记者:在合规的信访程序内,如何能够保证信访人的权益?
答:压实有权处理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是《办法》的又一重点内容。《办法》规定,有权处理机关从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群众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让来访群众当“监督员”和“裁判员”。同时,来访人还可以按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处理进行满意度评价,对有权处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同时,《办法》强调,县级以上相关信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督察督办的责任,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要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记者 赵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