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5-14 10:02 字体: [ ]

        

川办发〔2015〕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4号),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拓展公开范围,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公开实效,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一是全面公开预决算信息。扩大公开范围,省、市、县均应公开政府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含所属使用财政资金的下属单位)预决算,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和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部门“三公”经费决算应细化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推进实现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和部门预决算,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项目按地区公开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严格公开时限,政府预决算信息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部门预决算应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二是建立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发布审计处理结果的同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透明度,增进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结合与实效。

  (责任单位:财政厅、审计厅)


  二、深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一是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目录管理。省、市、县分别编制、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所有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除涉密信息外均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向社会公开,严防暗箱操作。二是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在收到上级有关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全面公开用地批文及转发文、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两公告”等土地征收信息。土地出让信息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地方或省级相关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同时,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开,出让公告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矿业权出让信息应在四川省政府网站、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并在省级主流平面媒体同步发布,招标方式的出让公告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30日发布,拍卖、挂牌方式的出让公告必须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前20日发布;成交结果必须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三是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法规政策,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四是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县政府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当地指定场所,全面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和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开工竣工时间等信息,重点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已申请登记保障对象名册和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对象、待分配房源和批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公开。五是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采购人及经办人、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情况等信息应及时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六是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铁路、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批准信息公开,做好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征地征收、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行、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至开标之日内不得撤销或屏蔽,评标完成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时公布评标结果;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对中标候选人单位和主要人员、业绩、否决投标、作为废标的理由等事项进行全面公示。七是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并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同步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意向受让方,公平参与竞争,落实社会公众和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三、深入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一是进一步做好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全面落实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和录取新生复查结果信息“十公开”,重点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招考信息、录取资格、录取结果信息公开。二是进一步做好科技项目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科技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信息。三是进一步做好公立医院院务公开。全面实行医疗费用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收费价格和说明,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提供机构和服务标准。四是进一步做好就业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各项补贴政策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各项补贴的管理和审批情况。继续按规定做好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应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应在政府网站和企业网站公开发布,并对拟聘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五是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社会保险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经办规程、办事指南等信息应当在出台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违规违纪事件应在事件发生或调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开,社会保险年度数据每年公开一次。六是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推进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七是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外,推动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责任单位:教育厅、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四、深入推进公共监管信息公开

  一是进一步做好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公开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排放等各类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准确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每年初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环境监管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每季度公开本级上季度国控重点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和环境应急情况;每月公布本级行政处罚情况。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受理的环评文件及批复一律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开。二是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县级以上政府或受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准确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风险预警、重大隐患、防范措施信息,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急处置、救援情况以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三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所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地方国企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财务指标、可能会对企业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业绩考核结果等重大信息公开。推动建立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公开制度。四是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公开食品药品质量抽检检验结果、风险监测、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及时公开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许可证发放、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方面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五是进一步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在企业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以及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其他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


  五、深入推进行政决策公开

  一是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二是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情况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开。三是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开。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方案起草部门应视决策需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初稿、决策方案起草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途径和起止时间、联系部门与联系方式以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四是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和执行情况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决策的事项、依据、结果和执行情况应当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六、深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一是积极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三张清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依法全面清理确认行政权力事项,明确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电子政务大厅同步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积极推行政府责任清单,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建立问责机制。省直部门于2015年编制和公布责任清单,2016年推向市、县两级。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及时公开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进一步做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公开。除涉密事项外所有列入行政职权目录的行政权力事项,必须在行权平台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对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完成时限、承办主体逐环节、逐岗位实现网上实时全程监察监控。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明确并对外公布相关裁量标准。坚持行政审批透明办理、阳光审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审批项目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都应当公开,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规范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应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三是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对涉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与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的保留时间为5年,期满方可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定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撤下并作出说明。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其他省直有关部门)


  七、深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

  一是编制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指导目录。以县(市、区)为单位,梳理细化基层政务公开内容,并进行归类整理,具体包括公开内容、标准、程序、形式和时限等,形成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开内容指导目录,确保公开内容清晰、可操作性强。二是突出基层政务公开重点。以基层群众需求为导向,重点公开涉农惠农政策落实、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社会抚养费征收、征地补偿、土地流转、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涉农补贴、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各类专项资金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土地流转和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付,以及国家其他补贴补助政策落实情况等。三是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方式。按照实用、便民原则,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代办点(室)等地方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及时公开城乡居民关心事项。四是进一步规范基层政务公开时限。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涉及较多项目资金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有关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责任单位:民政厅)


  八、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一是核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名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和审核确认,形成推行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名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增补和退出机制,确保推行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进必进”。二是编制发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对确定推行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进行梳理和规范,编制发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三是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监管。教育、医疗、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交通运输、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的办事公开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进一步建立完善群众意见征集和满意度评价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限时整改,促进办事公开水平整体提升。四是进一步加强办事服务资源整合利用。建立完善公共办事服务资源整合利用机制,以政府网站为聚合中心,加强部门、行业专网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服务资源的整合利用,加强线上、线下有机对接融合,方便公众查询、办事和监督,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九、深入推进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

  一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内部监督制约。围绕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梳理行政机关职权事项和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公布廉政风险防控内容、等级、责任和措施,强化对涉及机关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对象、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内部权力运行监管和公开力度,堵塞制度漏洞。大力推进部门业务专网与省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和监察平台的对接与融合,主动接受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二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原则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都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在组织人事方面,重点公开干部任免及调整、奖励惩罚、因公出国(境)、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信息;在财务管理方面,重点公开本单位财务审批制度及管理办法、预决算执行、“三公”经费使用、专项经费及大额资金使用、差旅费报销办法及开支等信息;在工程建设方面,重点公开基建项目招投标、竣工验收及决算等信息;在行政事务和公用物资管理方面,重点公开国有资产处置、公务用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办公设备和物品购置、职工住房补贴、节能降耗等信息。对干部职工关注事项,要增强公开力度,做到及时公开,动态管理,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推进透明型、廉洁型机关建设。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厅,其他省直部门)


  十、进一步建立健全解读回应机制

  一是明确解读范围。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出台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解读;各部门出台的重要文件,应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进行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和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二是规范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各部门在报送拟制发重要政策文件的请示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审定,各部门要抓紧组织撰写解读材料,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应同步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发布。三是丰富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形式一般包括政策制定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解读等。鼓励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四是增强解读实效。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通过发布权威解读稿件、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形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要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提高解读效果。同时,要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法定程序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回应关切,增进理解、扩大共识。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其他省直部门)


  十一、进一步强化监督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新形势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统筹考虑、扎实推进。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力量建设,使其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相适应。加强宣传培训,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政务公开配套制度建设力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规范性文件公开、依申请公开规范管理和限期答复、信息公开网络日志保存备案等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保障机制,逐步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政务公开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加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热线电话、政务公开栏、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建设,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扩大政务信息传播的覆盖面,增强政务公开的舆论引导力。加快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大厅,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大厅在政务公开中的窗口作用。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行政、政府部门绩效评价等指标体系,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其他省直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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