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10-2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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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的设立、运营、激励,以及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进行规定,并明确我省将逐步建立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体系,以加快转变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
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省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将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
《办法》规定,基金投资注册于四川省域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总规模的20%。运营过程中,投资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方式直接投资项目(企业),一般不设立子基金。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退出。《办法》强调了对基金的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决定退出基金,如无法实现退出,则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投资领域不符合约定的。(记者 陈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