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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一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12-07 16:30 字体: [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12月4日记者获悉,省政府于近日发出《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将原来参加试点的各类参保人员转移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原试点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到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一律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加原试点的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参照《通知》关于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进行清理并转移至企保制度。已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规定,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待全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后按规定组织实施。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含按照企保制度缴纳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各地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省政府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将各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严禁擅自突破政策,擅开政策口子,坚决杜绝违规纳入。 (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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