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1-07 14:55
字体:
[
大
中
小
]
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出台
记者11月3日获悉,《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作为我省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天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凡存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各级各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3种情况之一的,经省质量强省办核实后报主办单位将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并公开通报。
天府质量奖包括天府质量奖(组织、个人)、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个人)和天府工匠等奖项,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天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选表彰、监督管理、异议处理等进行了规定。申报天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包括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等在内的5个条件。申报天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等3个条件。申报天府工匠的个人,应是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同时明确,参加劳动技能大赛获得较高名次、享有或共享知识产权者优先。
根据《办法》,首次获得天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和天府工匠将分别获得10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将分别获得50万元、8万元、5万元奖金。 (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