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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解读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2-24 08:55 字体: [ ]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在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废止。

  该预案适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超出市(州)政府处置能力,或者跨市(州)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案共分7部分,包括总则,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附则。同时,重点明确了组织指挥机构,牵头部门职责,并对应急处置程序进行规范。

  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预案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强化政企应急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突出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动态管理。

  预案明确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标准。如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情况,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等情况。

  预案明确,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省政府安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等级,分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州)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明确先期处置,应急决策,现场指挥,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检测评估,扩大应急响应等。预案明确,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在川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值班电话:028-86604437)报告,同时抄报省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028-86632449)。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在现场指挥中,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指挥;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救援支持等。

  预案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抄送上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记者 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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