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对爆发债务风险事件责任追究,《预案》指出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
《预案》要求,各级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即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所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目前我省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部分地区政府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预案》要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门根据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等相关指标,定期测算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实施风险预警。同时,全省各级政府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应对债务风险事件,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预案》提出,据债务风险等级,将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还明确了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的措施。例如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记者 张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