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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32种矿产纳入资源税改革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7-15 08:55 字体: [ ]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6]34号),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资源税改革,涉及我省32种资源品目以及近4000户企业,按2015年情况,我省本次改革涉及税费总额15.58亿元。

  本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省级自行确定税率。按照国家确定的清费立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负等原则和测算方法,我省测算拟定的各品目资源税税率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通过。现32种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率一并向社会公布,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导致税额与资源价格脱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其次,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加重了企业负担。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在前期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决定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

  本次改革,可以从“改”“清”“扩”三个方面概括。

  对于计征方式要“改”。按通知要求,对国家列举名称的铁矿、金矿等15种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仍实行从量计征。按照国家授权,对锰矿石、硅矿等15种资源品目征收资源税。其中,除天然沥青矿和地热(温泉)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余品目一律实行从价计征。

  对于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要“清”。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最大化减轻资源企业负担。

  对于资源税征收范围要“扩”。通知要求,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研究工作,做好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准备工作;同时,有关省直部门应就全省森林、草场、滩涂(湿地)等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的收费项目征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通知还要求有关省直部门加强改革情况的跟踪分析,对使用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等提取矿产品的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改革,除粘土、砂石等个别品目外,其他所有品目资源税将从以前的从量计征转变为从价计征,有效建立起资源税收入与资源价格的联动机制,在市场低迷、资源品价格走低的情况下,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将随之下降,有效支持企业摆脱经营困境;随着后期经济回暖,资源品价格上升,资源优势将进一步转化为经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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