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文物资源,高质量推进我区考古前置工作,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全区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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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全区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区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提高文物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完善土地资源配置制度,加强供地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既有利于建设项目用地,又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全区建设项目用地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现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协调共赢的总体目标。
二、实施范围
全区范围内遵循“先考古,后出让”“先勘探,后建设”“谁申请,谁付费”原则,在以下区域采取出让、划拨等方式供地的商业、住宅、工业、仓储等用地,需履行考古前置。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
(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区域内;
(三)文物普查中发现文物遗迹的区域;
(四)区政府确定的区域评估土地;
(五)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区域;
(六)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跨县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以外的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流程
(一)土地划拨前,由自然资源规划、交通、水利等部门征询区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区文物主管部门对相关宗地位置进行核查,根据宗地范围是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点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二)需进行文物考古勘探的项目,在土地供应前,由区政府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以协议出让、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在用地许可前,建设单位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市文物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转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并与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接,明确考古勘探单位。
(三)经具备考古调查勘探资质的单位调查勘探完成后,对未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文物埋藏的,由区文物主管部门按调查勘探报告意见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土地储备的意见书。涉及登记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文物埋藏的收储土地,由区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考古调查勘探报告意见提出文物保护要求,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入库和供应时列明,用地单位在开发建设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发现文物埋藏,属地文物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商定确需发掘的,经市文物主管部门上报省文物主管部门,履行发掘报批手续后开展发掘工作。考古发掘单位根据考古发掘情况向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及考古申请单位出具意见书。对需要原址保护的,意见书中应提出原址保护要求。
(五)遇有重要考古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由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予以调整。
(六)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单位出具的考古工作报告及区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书作为土地收储审核要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均应树立文物保护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净土”出让制度,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履行到位。以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有力有序推动考古前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抓好落实,务求实效。建设项目用地考古前置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相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前,主动了解建设用地文物情况,在项目设计和实施中充分考虑并落实文物保护要求,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及时提请区政府研究决策,确保方案措施落到实处、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查,严肃问责。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等要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未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对文物造成影响的,以及发现地下文物后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者在考古发掘结束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进行其他生产活动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