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民健康,不断增强公民体质,我局牵头起草了《广元市利州区全民健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月2日-2025年2月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元市利州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委区政府第三办公区19楼1906室,邮编:628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广元市利州区全民健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35898241@qq.com。
三、联系电话:0839-2398600。
附件:《广元市利州区全民健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满足公民多样化健身需求,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广元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服务、保障及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以全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市场参与、全民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承担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责任,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是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检查、评估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导。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宣传,鼓励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定期举办公民广泛参与的健身活动。区级综合性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的体质监测,保证体育课时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在体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动的主体,有依法自愿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自愿选择健身方式,可以组成或者参加健身团队。
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场地设施和环境绿化,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广泛建设公共体育馆、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登山步道、健身路径等公共体育健身活动场地及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规划建设多功能运动场、社区健身中心、“口袋”体育公园等小型多样方便实用的体育健身场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设体育健身场所、配置体育健身设施器材,为体育健身提供必要条件。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规划体育健身区域和配置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成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交接手续,落实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位于村(社区)的,由村(社区)负责管理;位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由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位于居民住宅区的,由小区业委会负责管理;位于相关单位管理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捐赠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管理。
其他部门(单位)、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由投资或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不能明确管理单位的其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择址配建不低于原面积、数量和配置标准的设施”等相关规定重建或改建。
第十八条 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实行强制报废,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并报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用途。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开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学校的体育场地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应当向学生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在不影响教学和保障安全的情况下,提倡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利州区文化广播电视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