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保障力度,有效缓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助力利州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广元市利州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2月17日-2025年1月16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委区政府第三办公区17楼1703室,邮编:628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42762739@qq.com。
三、联系电话:0839-3563169/3563368。
附件:《广元市利州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7日
广元市利州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保障力度,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切实支持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
(一)申请条件
1.利州区户籍居民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在规定标准以内;
(2)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3)在利州区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签订有租房合同。
单身居民申请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年满30周岁;
(2)申请人为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且已成年;
(4)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
(5)申请人在利州区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补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在规定标准以内;
(2)申请人获得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次月起计算未满5年;
(3)在利州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录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自主创业办理的营业执照满1年以上;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利州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利州区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签订有租房合同。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在规定标准以内;
(2)主申请人在利州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利州区无自有住房,且未在户籍地享受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
(4)在利州区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签订有租房合同;
(5)持有利州区居住证。
4.已经进入利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的一般家庭可以核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个人)不得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申请家庭任意成员购有营业用房,且根据市场行情核算房屋租金合并家庭其他收入在利州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上的;
(2)安排子女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或出国留学的;
(3)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不满一年的,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各类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假释和社会矫正人员除外),其本人不得纳入保障对象;
(4)拒绝住房保障等相关机构调查、核查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材料的;
(5)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条款规定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二)收入准入标准。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利州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
(三)房产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转让房产的,应提供三级及以上专科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可以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四)家庭成员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已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二、补贴标准
(一)面积标准。利州区户籍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面积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60平方米。家庭成员按持有利州区户籍、居住证人数确定补贴人数。
(二)补贴标准。中心城区7个街道办事处按照8元/平方米标准补助,乡、镇按照6元/平方米标准补助。
(三)发放比例。利州区户籍居民租赁补贴根据困难程度按比例发放,低保户、残疾户、大病家庭、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的英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伤病残退休军人、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按照100%的比例发放;其他类别的家庭按照80%的比例发放。外来务工人员按照70%比例发放。
(四)补贴金额。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发放比例。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
三、申请审核
(一)申请方式。利州区户籍居民由主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向用工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据实填写《广元市利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住房、收入等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对象为利州区户籍家庭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住证(非利州区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承诺)、房屋租赁合同,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低保户、城市扶贫户还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残疾户、大病家庭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出具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加盖公章。
2.申请对象为利州区户籍单身居民的,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承诺)、房屋租赁合同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年满30周岁无工作的单身居民及无工作的优抚对象或已成年的孤儿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未满30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低保户、城市扶贫户还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残疾户、大病家庭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出具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加盖公章。
2.申请对象为新就业无房职工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婚姻状况资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作情况说明和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证明。
3.申请对象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申请人居住证、婚姻证明(未婚承诺)、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连续缴纳2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证明材料。
(二)审核流程。
1.社区(村)作为受理初审单位,在受理申请时,须对申请资料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查验,收取复印件(用工合同、租房合同、低保证明、收入证明、单身承诺等证明材料须收取原件),初审通过后,提交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初审资料的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 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住房保障信息平台或政务信息网,以及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确认保障资格,资格有效期1年。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提交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退还相关资料。
4. 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租赁补贴标准为签订协议时所执行的补贴标准,协议期限1年。房屋租赁剩余期限不足1年的,协议期限同房屋租赁剩余期限。房屋月租金低于月补贴标准的,按房屋月租金标准发放。租赁补贴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开始计发,由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银行直接划入主申请人社保账户。
四、监督管理
(一)年度复核。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3个月须向所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资格复核申请,各部门按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续签协议。
(二)动态管理。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须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各部门按审核程序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停发租赁补贴。对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三)属地监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四)抽查机制。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建立抽查机制,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样,对抽样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核到资格确认进行全面复查,对发现问题的,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和明确完成时限,对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按程序取消保障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理。
(五)违规处理。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规定。已经进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家庭的,可按照对应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租赁补贴政策制定、申请对象的保障资格认定、补贴标准确定、补贴发放及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工作。民政、公安、自然资源、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要素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租赁补贴资金,保障按月能够及时发放。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调动资源和力量,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确保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在申请、审核、发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