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
关于《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
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 告
按照7月29日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联席会议要求,经会议研究讨论,征求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意见修改形成《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时间从即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24时止。
联系人:罗丹
联系电话:1808955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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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
2024年8月21日
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资金
管 理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工作,区人民政府特建立“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应急救助资金”)。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根据四川省民政厅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3〕6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救助对象主要指在遭遇重大疾病或者重大事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在实施社会救助以后仍然特别困难需要实施应急救助的群众。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应急救助资金筹集主体,资金筹集渠道主要是区财政安排。
第四条 应急救助资金首次设立时,区财政安排资金300万元。该资金应保持合理规模,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资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应当由区财政及时进行补充。
第五条 应急救助资金设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六条 应急救助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资金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医疗类、急难型和其它情形。
第八条 医疗类救助对象。具有利州区户籍的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商业保险赔付、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然无力承担的家庭或个人。
第九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利州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或其它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致残,基本生活特别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难以覆盖,且需立即采取措施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第十条 其它情形救助对象。是指除第八条、第九条以外的其它特殊情形困难群众。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申报本救助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由区人民政府认定:
(一)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36倍的;
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面积人均超过40平方米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六)故意隐瞒真实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八)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九)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十)其它不符合救助条件或不应当救助的。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述“家庭”“家庭成员”,是指下列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父母;
(二)配偶;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十三条 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全年累计发生或特殊病症连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报销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减去2万元起付线,再对其剩余个人自付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困难状况,原则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三)其它情形的救助对象。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当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倍的救助。
(四)超标准救助的审核。超过以上标准但在10万元以内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超过1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救助程序。
(一)群众自主申报。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要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提出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受理。村(居)委会收到群众的应急救助资金申请之后,指导其如实填写《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资金申报审批表》。
(三)一次性告知。村(居)委会受理困难群众申请后,要一次性告知其提供的附件: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医疗费用结算单、突发事件相关鉴定结论复印件等佐证资料,以及当事人同意签订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和诚信承诺书等,收集整理好后及时上报乡镇(街道)。
(四)乡镇(街道)核实。乡镇(街道)自收到申报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经核实确认属实,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乡镇长(或办事处主任)亲自签署具体意见报区民政局。
(五)部门比对。区民政局接到乡镇(街道)提交的救助人员全部资料后,将救助名单反馈至公安(车管)、人社、医保、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附件2),区级相关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至区民政局。
(六)及时核定。区民政局收到有关部门比对反馈的信息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核定资金额度并组织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有关乡镇(街道)并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
(七)及时送审。对需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送审。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应急救助资金的申请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对骗取应急救助资金的,应责令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定期对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区民政局每年向区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无异议的,本办法继续施行。原《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附件:1.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资金申报审批表
2.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信息比对确认表
3.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
核查授权书
4.诚信承诺书
1.本人在申报及被调查中所表述的内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可信,如有虚报、瞒报、伪造等行为,属骗取应急救助资金,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有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