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元市利州区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广元市利州区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量化评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辖区药品零售监管,进一步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政策制定了《广元市利州区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办法》和《广元市利州区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量化评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30天,欢迎各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建言献策。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意见反馈至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征集时间
2024年5月23号——2024年6月23号(公示期一个月)
二、征集方式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站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曙光街45号,电子邮箱:240010969@qq.com,邮编:628017,电话:0839-3370890)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3号
广元市利州区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监管,推动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广元市利州区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综合药品零售药店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以及医保、税务等部门通报的有关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评级,评级结果在药品零售药店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不同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管理,督促指导局机关相关股室、执法大队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需要,同步制定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量化评分细则,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经合法性、公平竞争等审查后发布实施。
第六条 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量化评分细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监管领域
1.药品管理: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措施等。
2.医疗器械管理: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措施等。
3.食品管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措施等。
4.店堂店貌:外观形象、内部面貌等。
(二)其他部门领域
医保、税务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等。
其他事项:服务质量、投诉举报等。
(四)加分事项:获得表彰奖励、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否决项:销售假药;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因未严格审核处方等过失,导致人员伤亡;工作人员因经营食品、药品相关行为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等。
(六)其他认为应当纳入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量化评分细则的内容。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订)情况,国家、省、市、区等政策变化以及监管工作需要,及时修订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量化评分细则。
第八条 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量化评分细则实行100分制计分,根据药品零售药店违反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量化评分细则内容明确的项目,给予不同分值计分,得分90分以上为A级(优秀),80分~89分为B级(良好),70分~79分为C级(较差),60分以下为D级(差)。
第九条 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量化评分计分周期为一年,即:对药品零售药店在一年内涉及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量化评分细则所有项目予以评价计分。
第十条 在评分计分周期内,药品零售药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评价计分。
(一)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主管部门已经立案,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二)取得经营资质尚未满一年的。
(三)经营资质有效期不满半年且未申请延续的。
(四)连续无经营活动超过半年的。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前对药品零售药店进行信用监管量化评分计分,汇总、复核后,在药品零售药店信息公示栏中标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1至3家得分最低的药品零售药店,通过微信公众号、区人民政府网站,官方微博、抖音等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汇总A级(优秀)、B级(良好)名单和1至3家得分最低D级(差)名单,并抄送税务、医保等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激励、惩戒。
第十四条 评价计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频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非特殊情形不得增加检查频次。评价计分为C级(较差)、D级(差)的,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频次上至少增加1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量化评分结果仅代表药品零售药店在评分计分周期内履行法律法规、接受行政处罚、服务质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 因信息采集、记录、公示不真实,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量化评分计分有关资料纳入药品零售药店监管档案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广元市利州区药品零售药店信用监管量化评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序号
|
领域
|
类别
|
指标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 注
|
1
|
市场
监管
|
药品
管理
|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严重缺陷(每项)
|
-0.3/每次
|
监督检查结果
|
2
|
主要缺陷(每项)
|
-0.2/每次
|
3
|
一般缺陷(每项)
|
-0.1/每次
|
4
|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
处罚没款
|
1万元及以下
|
-3/每次
|
5
|
1万元以上
|
-5/每次
|
6
|
责令改正
|
-0.2/每次
|
7
|
违反规定要求(未明确法律责任行为)
|
-0.1/每次
|
8
|
被行政处罚
|
警告
|
-1/每次
|
相关执法文书或文件(同一违法案件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最高分值进行扣分)
|
10
|
处罚没款
|
5万元以下
|
-3/每次
|
11
|
5-10万
|
-5/每次
|
12
|
10万以上
|
-10/每次
|
13
|
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
-20/每次
|
14
|
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
-10/每次
|
15
|
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
-5/每次
|
16
|
其他行政措施
|
被通报、约谈等
|
-0.5/每次
|
监督检查结果
|
序号
|
领域
|
类别
|
指标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 注
|
17
|
市场
监管
|
医疗器械管理
|
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关键项(每项)
|
-0.3/每次
|
监督检查结果
|
18
|
一般项(每项)
|
-0.2/每次
|
19
|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
处罚没款
|
1万元及以下
|
-3/每次
|
20
|
1万元以上
|
-5/每次
|
21
|
责令改正
|
-0.2/每次
|
22
|
违反规定要求(未明确法律责任行为)
|
-0.1/每次
|
23
|
被行政处罚
|
警告
|
-1/每次
|
相关执法文书或文件(同一违法案件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最高分值进行扣分)
|
24
|
处罚没款
|
5万元以下
|
-3/每次
|
25
|
5-10万
|
-5/每次
|
26
|
10万以上
|
-10/每次
|
27
|
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
-20/每次
|
28
|
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
-10/每次
|
29
|
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
-5/每次
|
30
|
其他行政措施
|
被通报、约谈等
|
-0.5/每次
|
监督检查结果
|
31
|
食品
管理
|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
处罚没款
|
1万元及以下
|
-3/每次
|
32
|
1万元以上
|
-5/每次
|
33
|
责令改正
|
-0.2/每次
|
34
|
违反规定要求(未明确法律责任行为)
|
-0.1/每次
|
35
|
其他行政措施
|
被通报、约谈等
|
-0.5/每次
|
序号
|
领域
|
类别
|
指标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 注
|
36
|
市场
监管
|
食品
管理
|
被行政处罚
|
警告
|
-5/每次
|
相关执法文书或文件(同一违法案件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最高分值进行扣分)
|
37
|
处罚没款
|
5万元以下
|
-3/每次
|
38
|
5-10万
|
-5/每次
|
39
|
10万以上
|
-10/每次
|
40
|
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
-20/每次
|
41
|
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
-10/每次
|
42
|
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
-5/每次
|
43
|
店堂
店貌
|
外观形象
|
在固定张贴区域外,
随意张贴广告、促销及商品信息等
|
-1/每次
|
监督检查情况
|
44
|
未做到门前“三包”
|
-1/每次
|
45
|
内部面貌
|
药品、食品、医疗器械随意陈列
|
-1/每次
|
46
|
在固定张贴区域外,
随意张贴广告、促销及商品信息等
|
-1/每次
|
47
|
工作人员未统一着工作服
|
-1/每次
|
48
|
医保
|
联合
惩戒
|
被行政处罚
|
处罚没款
|
1万元及以下
|
-3/每次
|
根据医保、税务部门通报或日常掌握
|
49
|
1万元以上
|
-5/每次
|
50
|
被暂停医保定点资格
|
-5/每次
|
51
|
税务
|
被行政处罚
|
处罚没款
|
1万元及以下
|
-3/每次
|
52
|
1万元以上
|
-5/每次
|
序号
|
领域
|
类别
|
指标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 注
|
53
|
其他
|
其他
|
服务质量
|
不讲礼貌、语言粗暴、说脏话等服务差
|
-1/每次
|
日常掌握
|
54
|
投诉举报
|
涉及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属实
|
-1或-3/每次
|
属质量安全问题-3分,其他问题-1分
|
55
|
加分项
|
表彰奖励
|
被区委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
及以上表彰(表扬)奖励
|
+5-20分/次
|
县级+5分,市级+10分,省部级+20分
|
56
|
社会公益活动
|
积极参加药师进社区、进养老院、进小区等社会公益活动以及自愿服务等
|
+1分/次(累计不超过5分)
|
经红十字会等官方机构认可的捐赠;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行为
|
57
|
否决项
|
重大质量
|
销售假药
|
直接确定为D级,且排名最后
|
执法文书、文件、调查报告、判决书等法定证明材料
|
58
|
重大质量
|
经营有毒有害食品
|
59
|
重大责任
|
因未严格审核处方等过失,导致人员伤亡
|
60
|
有罪判决
|
工作人员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
|
备注:1.本细则总分100分,实行扣分制。2.得分90分以上为A级(优秀),80分~89分为B级(良好),70分~79分
为C级(较差),60分以下为D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