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
现将《2023年广元市利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真诚希望社会各界踊跃建言献策,我们将在编制过程中积极予以吸纳。请在公示时间内将意见反馈至利州区经济合作中心。
一、公示时间
2023年8月1日至9月2日
二、公示方式
网上公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
网 址:http://www.lzq.gov.cn/index.html
三、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街道翠云路136号二楼区经济合作中心投资促进股。
电子邮件:173711489@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2023年广元市利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反馈意见)
电 话:0839-3267523
广元市利州区经济合作中心
2023年8月1日
2023年广元市利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和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等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等多种方式投资并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项目。
第二章 招商引资重点
第三条 重点鼓励发展产业
(一)全力推进制造业发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做大食品饮料、机械电子、铝基新材料三大主导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新型建材等特色优势产业。
(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文旅康养、商业贸易、现代物流三大支柱型服务业,积极发展数字经济等其他服务业。
(三)加快发展优质特色农业,大力发展优质粮油、绿色果蔬、生态养殖、木本油料、精品花卉,夯实现代种业、农业装备、烘干冷链物流等先导性产业,巩固提升利州红梨、核桃、油橄榄、山地蔬菜(食用菌)、道地中药材、土鸡、生态渔业等优势特色产业,突破性发展肉牛羊产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税费优惠
在权限范围内按政策规定上限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依法落实好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好进口企业免征关税、公益性捐赠、就业创业等其他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享尽享。
第五条 财政奖励
(一)财政资金支持。设立规模适度的专项资金、产业基金,采取投资补贴、投资奖励、贷款贴息、股权激励、作价入股、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就业社保补贴等方式,对招引的重大产业项目进行支持。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配合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项产业扶持资金。
(二)重大产业项目财政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对企业自身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特色农业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并实现约定年度财力贡献的,按其投产后对利州区本级财力贡献,由区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100%,第三年至第五年50%。
(三)企业固投(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制造业项目,如约完成投资建设的,按最终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6‰、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特色农业项目,如约完成投资建设的,可按固定资产投资的4‰、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助;对新增且实际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数字经济项目,如约完成投资建设的,可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四)项目物流补贴。招引的重点制造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 3 年内,对我区平均年度财力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5%给予企业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五)贷款贴息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对企业自身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特色农业项目,在金融机构融资用于该项目建设的,可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分别按结息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一年60%、第二年40%、第三年20%给予贷款贴息补贴,连续补贴最长3年(自贷款年度起计算),单个企业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得到中央、省贴息的不再重复贴息。
(六)厂房租赁、装修补助。投资企业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值、财力贡献,可享受国有资产标准厂房“两免三减半”的厂房租赁优惠政策(即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前24个月给予全额补助,后36个月给予50%补助),房租实行收支两条线,先缴后补(投资企业按租赁协议约定缴纳,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后申请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特色农业产业化项目、物流项目、贸易和进出口加工项目,对厂房装修费用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投资企业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值、财力贡献,租赁国有资产标准厂房的制造业、特色农业、物流、贸易和进出口加工企业,经审计后给予装修费用20%的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七)厂房代建支持。对重点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由区政府代为建设标准化厂房。招引企业须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进行回购。对引进社会投资者新建3层及以上厂房的,可给予一定奖补。
(八)科技创新支持。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新升规入统的科技服务企业,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建的省级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给予资金支持。
(九)鼓励旅游品牌创建。对新创建的五星级酒店、甲级民宿、国家级旅游度假区、5A级旅游景区等国家级旅游品牌,自获得批文起至复核期内,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鼓励发展总部(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投资、研发、销售、物流、金融等职能型总部(基地)项目,按照《广元市利州区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暂行办法》给予支持。
第七条 鼓励外商投资
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我区直接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当年以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再投资(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超过100 万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资(FDI)到资100—500万美元的按0.5%;500—1000万美元的按1%;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2%给予在我区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金按每次FDI到位当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兑现。
第四章 要素支持政策
第八条 人才支持
支持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专家人才,对企业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服务等方式引进的“特聘专家”,按实绩贡献给予“特聘专家”最高10万元岗位资助。对企业新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企业高级职称人才、高级技师以及经认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按上年度在我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0%的标准予以补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期限最长3年。支持企业培育技术技能人才,对企业职工新取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人3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高级技师、技师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1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成并取得明显成果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为经认定的企业优秀人才按照相关政策提供子女就学、医疗保健、交通出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金融支持
(一)企业上市支持。设立财政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奖励补助。市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补;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借壳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市内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在其他境外交易场所上市的,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奖补。市内企业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从基础层转入创新层再给予20万奖补;挂牌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奖补。
(二)企业融资支持。加大银税贷、小微快贷运用,大力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标、股权等金融产品,创新平台多渠道深化银企对接,探索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持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按照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政策给予保费补贴。
第十条 土地支持
(一)保障土地供应。对重大产业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计划指标,并开通土地报征绿色通道,跟踪服务,提升用地保障效率。根据项目需求和实际,实行一次约定、规划预留、灵活供地。
(二)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地”供应。项目进入工业园区可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产业用地类型可依法合理合规转换,推进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三)鼓励多层厂房建设。大力支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扩)建多层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对引进社会投资者新建3层及以上厂房的,可给予一定奖补。
(四)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水、电、气支持
制定“一企一策”用电方案,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为电费均价过高的企业提供建议,协助企业降低用电成本。制定“一企一价”用气方案,对重点产业、重点园区实行天然气直供、价格优惠政策,对年用气量50万方以上工业用户,给予递减式阶梯配气价格优惠。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服务保障措施
(一)政府服务保障。优化“一窗通”平台应用,确保企业开办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新开办企业“零费用”。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事一次办”改革,实现100%网上可申报可办。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召开政企同心茶叙会,搭建惠企政策“一站式”服务平台,开展营商环境“背靠背”直接评价,依托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倾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重点产业发展保障。有效发挥区重点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牵头单位、专职负责人、联络员的统筹协调、上下联动、聚焦合力效能,对重点产业项目实行签约引进、落地建设、投产运营、发展支持的“全生命周期”服务。
第六章 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 严格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与投资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要明确约定投资项目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机制等,正式协议作为各类资源配置、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将优惠政策兑现情况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内容。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对优惠政策兑现情况进行清理,对未按合同约定兑现的,限时督办,确保约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兑现时间。按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时限内予以兑现。严禁以政府换届、人事调整等为由不履行合同、不兑现承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企业和重、特大产业项目,以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特别优质项目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需特别政策支持的,依法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具体享受政策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由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