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
按照我区粮食管理工作安排部署,区发展和改革局草拟了《广元市利州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真诚希望社会各界踊跃建言献策,我们将在制定过程中予以积极采纳。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在2022年10月6日前反馈至区发展和改革局。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9月6日至10月6日
二、公示方式:
网上公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
网 址:http://www.lzq.gov.cn/index.html
三、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街道翠云路136号七楼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管理股,邮政编码:628017
电子邮件:767178956@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广元市利州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樊强,0839-3302434
广元市利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9月6日
广元市利州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及应急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广元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广元市利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和自主轮换相结合的方式。
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申请,广元市利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元市利州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审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上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菜籽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原粮、散装菜籽油达到规定年限的原则上必须进行轮换,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与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七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需经区发改局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申请,报广元市利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会同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元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广元市分行)综合平衡,12月底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将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九条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可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急成品粮油除外)原则上由承储企业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轮入,主要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在当年未产新前轮入的,可轮入前一年生产粮食。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压榨二级及以上(非转基因),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区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存储的区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油除外)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但延长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承储企业每月5日前上报区发改局区级储备粮轮换完成进度。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三条 轮换销售出库前须由区发改局进行质量抽检并现场封存,由承储企业送往具有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将质量检测结果书面报区发改局。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前,需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进行空仓(罐)容验收。未进行空仓(罐)容验收的,其储存的粮油不能作为区级储备粮。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进行。质量验收由具有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验收情况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签字确认,数量、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区级储备粮。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时进行数量、质量验收,入库粮食数量与计划数一致且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认为区级储备粮,入库完毕后要逐仓间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数量验收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进行,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的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用图表标明测量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在验收中要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抽样,用图表标明抽样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送往具有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将质量验收结果书面报区发改局。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农发行广元市分行等金融机构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二十条 计划安排的区级储备粮补贴(含轮换费用),实行包干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补贴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全保障,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核算,每半年拨付一次,年底清算。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区财政局参照中央、省级、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会同区发改局结合区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提前轮换的,其费用补贴按包干补贴标准不变。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检验费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分别或联合责令整改、通报或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再安排。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实行区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区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区级储备粮的;
(四)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
(六)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七)轮入的区级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更换区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十)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元市利州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中“第四章 购入与轮换”、“第五章
应急成品粮油管理与轮换”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