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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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关于广元市利州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的实名投诉 写信时间 2025-05-22
信件类型 投诉 回复时间 2025-06-13
信件内容 投诉事项广元市利州区生态环境管理局迟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投诉人重大财产损失、涉嫌纵容白勇偷税漏税.事实与理由四川中安邦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承建广元市利州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广元市利州区涌水治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项目,白勇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广元市利州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在项目竣工后迟延几年一直不知付工程款,后续在白勇与我司、广元市利州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广元市利州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不当答辩,导致法院判决广元市利州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将本属于我司所有的907000.16元含税工程款支付给白勇。反而,广元市利州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一直要求我司出具907000.16元的税票,最终导致我司正处于被广元市利州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在广元市利州区法院申请执行开具907000.16元发票的事实。基于上述整个情况,我公司认为广元市利州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存在以下不当行为:1、该笔款项是含税价款,税款是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无权占用税款,广元市利州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不应支付白勇税款。2、广元市利州区生态环境管理局明知工程款系含税款在未开票的情况下诉讼中未要求扣减,导致出现白勇不开票,税金还被白勇拿走的情况,现在税费和税票无法处理。3、因广元市利州区生态环境管理局拖欠我司工程款几年长期不支付,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出现上述诉讼后应属我司款项被白勇领走,我公司损失惨重。 4、在我司一直没有收到该笔工程款情况下,无法开具发票做账。5、广元市利州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参与诉讼,根据庭审,明知白勇成本支出148万元余元(含虚高的人工费),已经收到260余万元,存在明知白勇在你单位处领取的90万余元款项可能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而不扣留或不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核查,不符合常理,存在纵容白勇偷税漏税情况。因此,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进行上述投诉。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留言收悉。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您反映我局迟延支付工程款,导致其重大财产损失,同时涉嫌纵容白某(矿企涌水治理项目施工人)偷税漏税,求决。1.涉访项目概况。根据全市统一安排部署,2020年,我局在全面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启动宝轮镇、白朝乡共4处废弃矿井11个井口的涌水治理工作。2020年7月,中安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取得广元市利州区涌水治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中标资格,并与我局签订总承包(EPC)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施工工程费用为6105539.85元。2020年7月,中安公司组织进场施工,同年10月该项目完工。因该项目工期较紧,按照 EPC模式实施,前期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和财评均于项目完工后才实施,故该项目于2022年11月15日完成工程验收,2023年5月10日完成项目审计,审定工程价款为5217955.53元。2.关于迟延支付工程款,导致其重大财产损失的问题。不属实。合同签订后,我局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先后分三次向中安公司支付工程款4273877.9元(合同约定,项目完工后支付至总金额的70%),其余款项待审计完成后,按审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费尾款。2023年5月10日,该项目完成审计,审定工程价款为5217955.53元。根据审计结论,我局立即向区财政申请资金,拟向中安公司支付工程尾款944077.63元。2023年6月5日,因项目施工人白某向利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州区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川0802执保221号),要求冻结中安公司在我局应领工程款1000000.00元,冻结期三年(2023年6月6日至2026年6月5日),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支付等手续。综上,我局不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3.关于纵容白某偷税漏税。不属实。2023年,白某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局与中安公司共同承担中安公司应付工程款项,经利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我局在欠付中安邦建工程款项范围内(扣除二次施工费用)向白某履行支付责任,共计907000.16元。因一审和二审判决均未明确工程款发票开具的主体,涉案款项可能存在偷税或漏税风险,2024年7月,我局依法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安公司和白某共同承担出具票据和税金义务,2024年8月22日,利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中安公司向我局交付金额为907000.1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承担税金,中安公司在上诉期内虽提交上诉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2024年9月25日,广元市中级人民依法裁定按中安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综上,根据生效法律判决,我局已履行向白某支付工程的义务,截至目前,中安公司既未履行开票义务,也未通过法律途径另行主张权利,主观上我局不存在纵容白某偷税漏税的行为,客观上也不存在纵容白勇偷税漏税的行为。2025年5月28日,利州区人民法院执法局组织我局与中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就履行开具税票的义务进行了调解,中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口头同意通过法律途径另行向白某主张开票义务,感谢您的留言!如果对上述回复仍有不清楚的地方,烦请致电0839-3268732详询。广元市利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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