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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 四川将统一制定报酬标准
发布时间: 2019-12-04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信息类型: 信息转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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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近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记者了解到,相比省财政厅在2014年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本次新拟定的标准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统一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明确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必须由采购人支付劳务报酬;明确评审专家13种违规情形等。

明确支付主体 谁使用谁负担报酬

在征求意见稿中,评审专家报酬支付主体得以明确,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记者看到,该条款明确了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必须由采购人支付劳务报酬,进一步明晰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减轻社会主体负担,同时阻断社会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之间可能产生不正当利益交换的“利益链条”。

此外,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进行支付,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评审专家取得劳务报酬涉及应缴纳税款的,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申报纳税。

明确支付标准 全省范围内统一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8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少于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在评审劳务报酬总额上另增加100元的劳务费。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400元。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劳务报酬按照本标准执行,实现全省范围内标准统一,改变了过去以市(州)为单位的劳务报酬支付体系,可实现同工同酬,有利于调动评审专家的积极性,解决过去评审专家“选地方”评审的问题。

明确13种违规情形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在征求意见稿内,评审专家如出现明确的13种违规情形,“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如出现这些违规情形,评审专家将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覆盖了实际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要把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纳入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范围。(记者 李梓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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