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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1-21   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类型: 权责清单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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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区城市管理的发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各乡镇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制定 管理规范并实施,制订城市管理制度和规范并实施;承担城市管理的指导、组织、协调和日常城市管理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职能。

(三)负责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四)在全区范围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外)行使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全区范围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市政公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外,含液化石油气管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全区范围内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全区范围内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依法履行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职责边界

根据《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府办发〔2012〕9号)文件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集中行使7个街道、宝轮镇、大石镇城市管理领域相关部门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外)其它乡镇(金洞乡、白朝乡、龙潭乡、三堆镇、荣山镇)行政处罚权。






2- 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处罚条款:第六十八至八十六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一、电力设施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事故的。”

二、供电秩序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四条“供电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用电秩序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6.《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业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六条 “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业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举办会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备案:(一)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5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主办单位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30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举办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0日内向举办地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2




2- 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 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家庭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2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相关情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4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6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8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劳务人员应当接受培训,掌握赴国外工作所需的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适应国外工作岗位要求以及安全防范的能力。”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外雇主反映劳务人员的合理要求。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并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备案。”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载明必备事项的,应当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补正。”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2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3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4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6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实施依据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7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8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9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或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0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2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3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4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专业经营单位未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组织安装施工或者拒绝接收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业经营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6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7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8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挪用专项维修金的处罚

实施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9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0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1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2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3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64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实施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5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项目造价0.5%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6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处罚、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项目合同价2%至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7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实施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8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69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0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的处罚、审查机构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

(二)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1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2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3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4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5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6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7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8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9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0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1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2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

实施依据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3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4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在消防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5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6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87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8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9

序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实施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在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0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91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该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公有廉租住房。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责令退还公有廉租住房,按市场住房出租标准补交租金,并可处相当于补交租金金额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2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实施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3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4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5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6

序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7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租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8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9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0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1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2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3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4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5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6

序号

1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7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