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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16   来源: 三堆镇   信息类型: 政策文件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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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三府〔2018〕7号


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春节将至,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及省、市、区政府有关要求,现就我镇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需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二、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一店一证、专店经营、专人销售、专人管理”,严禁在店外摆摊设点和走街窜巷流动经营,严禁批发门市部在店面出售和储存烟花爆竹,可在店面罗列出烟花爆竹种类、价格等明细表,根据顾客需求,到库房取货。

三、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零售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必须与学校、幼儿园、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老年活动室、医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五、严禁经营拉炮、摔炮、地老鼠、二踢脚、鱼雷等国家明令禁止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孔明灯。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一经发现,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造成人员伤亡、国家、集体和公共财产损失的,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给予处罚。



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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