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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30   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类型: 投资政策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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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发〔2017〕65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经八届第20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广元市利州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加快转变我区经济发展方式,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大力推动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增强利州区作为中心城区的服务功能,加快建设综合实力一流的现代化市辖区,结合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鼓励创业创新、奋力创优创造为要求,以吸引境内外总部企业和培育壮大本地总部企业为重点,以政策配套和制度建设为保障,打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推动全区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

围绕推进电子机械、食品饮料、新型建材等主导产业向高端延伸,带动商贸、物流、金融、旅游、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建立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加快引进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利州设立企业总部,积极引导总部在外的利州籍企业回乡,培植一批本土企业总部,力争形成1-2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经济集群,努力把利州建设成川东北总部经济高地。

三、工作重点

建立和完善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坚持总部经济和城市发展相结合、总部经济与产业导向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外总部企业,加快培育一批本土总部企业,全面提升我区整体经济实力。

(一)建设先进制造业总部。结合我区制造业发展优势和特点,鼓励电子机械、食品饮料、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

(二)建设现代服务业总部。鼓励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旅游业、金融、物流信息化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

(三)建设传统商贸流通业总部。鼓励批发、零售业等商贸流通业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

(四)建设其他领域总部。除上述几类总部外,鼓励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行业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

四、企业认定

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利州区外企业(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企业法人)机构。

符合利州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型业态的企业,或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

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总部企业认定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总部企业认定名单的初审意见,报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总部企业经认定后,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向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复核所需报送材料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年度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我区原有企业及在区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成立的新企业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一)在利州区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结算,依法诚实经营,并在本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利州区产业发展政策;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本区外分支机构或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四)本区外分支机构或下属企业不少于2个,且总部企业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五、支持政策

(一)资金支持方面。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前三年奖励额为当年度生产经营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区地方财力的70%,后两年奖励额为当年度生产经营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区地方财力的50%(所有贡献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区级地方留存部分),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二)其它优惠方面。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三种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大厦,规划、国土部门优先纳入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鼓励总部企业入驻区政府规划建设的总部基地集聚区,并享受基地集聚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2.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认定条件的),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留存部分的70%给予人才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高管培训、项目研发等;其子女在区属中学、小学、幼儿园就学享受优先照顾;区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租、售、补、建”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施住房保障。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和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区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行贷款。

区政府设立总部经济专项发展基金,用于上述各项奖补资金兑现。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区投资促进、发展改革等部门另行制定总部经济专项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对有特殊贡献或重点总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具体的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与本区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上述奖补政策申请的受理,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予以公示。

六、变更退出机制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书面承诺在我区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5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税收缴纳在我区。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经营服务范围以及公司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承诺经营期限内注册地迁离我区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变更后不再具备总部企业条件的,由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评估并上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后,报请区政府取消其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并由负责受理其认定申请的部门会同地方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奖励和补助资金。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由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后,报请区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虚假资料获得总部企业奖励和补助的,由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评估并上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后,报请区政府取消其资格,并由负责受理其认定申请的部门会同地方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奖励和补助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广元市利州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税、招商引资的副区长担任,区投资促进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评估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使用效果,检查总部经济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年度评估报告,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及区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总部经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区统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和健全总部经济专项统计制度。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依法依规向当地统计部门及时准确地报送本企业相关统计资料。

(三)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区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切实帮助解决总部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区政府定期举办与总部企业的座谈会等互动活动,加强政府与总部企业间的沟通与交流。区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健全服务机制,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专人、全程帮扶,切实把相关工作抓细、抓实,确保我区总部经济享受到便捷化、一站式服务。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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