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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发布时间: 2011-04-14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部门动态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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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劳社医〔2011〕13号文件精神,我区将执行新的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切实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从今年4月1日起,一是降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比原标准降低120元;二是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在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比原标准平均提高4个百分点,最高可达9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可达85%;三是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报销额分别由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提高到7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今年最高报销额超过1600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最高报销额超过90000元;四是提高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提高20个百分点;五是免除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负担,参保人员一年最多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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