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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税务登记办理
发布时间: 2012-11-29   来源: 区国税局   信息类型: 公共文化服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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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需要报送的资料:(2012年最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若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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