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二、申请条件
(一)从事产前诊断的人员应符合:
1.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医技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3.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的要求;
4.经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二)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人员应当符合: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卫妇社发[2004]439号])的人员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和临床工作经历证明或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经历证明材料;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2寸免冠彩色同底正面半身照2张;
(五)医师应同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间内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