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
二、贷款额度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提供资料
(一)经办金融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创业指导推荐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合伙经营的还需提供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证件: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退出役有效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劳动者进城创业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金融机构放贷。借款人向经办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贷材料,经办金融机构受理和审查后,按规定放贷。
(二)贴息推荐和备案。借款人在取得贷款的10个工作日内,持经办金融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创业指导推荐表》和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利州区就业局进行备案。
(三)资格和条件审查。就业局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四)参加培训和提供创业服务。就业局按规定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和提供创业服务,建立相关基础管理台帐。
五、政策依据
广劳社[2009]99号、广府发[2011]23号。
六、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内。
七、服务电话:331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