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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指引(归集业务)
发布时间: 2012-11-30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公共文化服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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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业务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指定窗口领取一式三联转移申请单,由调出单位如实填写并在调出栏加盖公章后交至调入单位加盖公章,双方完成后将申请单前两联交回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指定窗口完成职工同城转移。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调动手续复印件、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管理部)出具异地转移联系函。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指定窗口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或者委托受委托银行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到委托银行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回单传回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2、委托银行扣划汇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受委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文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重大疾病提取;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指定窗口领取申请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日期超过1个月不予受理);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首付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还需提取配偶名下的公积金,应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供开发商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二次购房提取具上次提取时间需间隔三年,三套房提取不予受理。
  2、购买二手房的,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指定窗口领取申申表,所提供的资料(1)、二手房买卖契约;

2)、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3) 首付款发票(首付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

4)、所购房屋过户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所购房屋过户后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6)、经中介公司交易的提供中介公司开户行和账号;

7)、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3、建造、翻建住房的,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指定窗口领取申请表,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工程预算、施工单位开户行名称和账号、根据收件情况的不同提供的其他要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指定窗口领取申请表,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年度本息、部分还贷、结清贷款)的,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指定窗口领取申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日期超过1个月不予受理);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出具的当前余额表及近三个月还款记录;部分还贷和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书面向银行申请并批准的还贷申请一份;若还需提取配偶名下的公积金,应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租赁自住住房的,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指定窗口领取申请表,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条件: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月租金超过职工家庭(含职工本人和配偶)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租住自住住房时间在1年以上。)

7、离休、退休的,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指定窗口或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处领取申请表,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出境定居的,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指定窗口领取申请表,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带上相关手续来办理提取事宜,所提取的公积金达到单位账户上,然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单位领取;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提供其他要件材料;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提供其他要件材料;
  12、重大疾病提取;(重大疾病是指医保所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的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有权部门提供的关系证明、亲属身份证复印件、亲属户口本复印件、住院证明、住院发票,病情诊断书、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查后办理。

       13、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以上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根据资料审核情况有权要求提取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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