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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2-11-30   来源: 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信息类型: 公共文化服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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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
(川府发[2007]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我省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中一些城市房价偏高,涨幅过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不足,加之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住房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大供应量,使更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二、制订规划,明确住房保障目标

  (一)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政策,完善保障制度。要根据当地“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提出保障目标,落实建设项目、土地供应、资金安排、销售(分配)计划以及相关措施。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设区城市应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2007年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区)都必须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到2008年,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应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到2010年,全省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三)“十一五”期间各市(州)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应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供应面积的15%。逐步提高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的比重。

  三、落实政策,加快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根据我省实际,各市(州)、县(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中,凡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平均水平30%的,都应纳入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调高保障对象的现住房面积标准,扩大保障对象的范围。各地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廉租住房户型建设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

  (二)合理安排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廉租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增加实物配租比例。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或者收购符合标准的旧公有住房、二手住房用于实物配租。

  (三)按照有关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建设资金仍不足的,由各级财政预算全额补足。

  四、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一)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应。确保每年建设计划的落实,房价涨幅较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地方,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应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面积的20%。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中要确保城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需求。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建设项目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由政府负担。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直属的非营利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工程项目招标,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各种户型比例并向社会公布。

  (四)经济适用住房应向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或出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前须办理土地出让的相关手续,锁定相关信息,按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五)由政府限定经济适用住房最高价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从2007年开始,各市(州)所在地城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按项目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批。其他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州)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积极鼓励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其他优惠政策。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建设、房管(房改)、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担负起住房保障工作的建设、分配和管理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住房保障工作有序进行。

  (二)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应人员,核定必要的工作经费,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实施。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履行为民服务的宗旨。

  (三)加大工作力度,实行重点督办。各级人民政府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重点督办事项年终实行考核。对住房保障工作不到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各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促进我省住房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七年五月十日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10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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