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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1-30   来源: 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信息类型: 公共文化服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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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发〔2011〕58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
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办法(修订稿)》已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原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办法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10〕62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广元市利州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因汶川地震城镇住房损毁家庭居住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2008〕35号)、《广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广府发〔2008〕10号)、《广元市安居房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09〕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我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配售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如实申请、从严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纠”的原则,做到房源公开、购房对象公开、配售过程及结果公开。
三、配售对象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依照本办法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具有广元市利州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在申购时已取得户籍三年以上;户籍因入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区的,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购;
2.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
3.经区民政部门核定为城镇低收入的家庭(低收入标准按人均/年可支配收入7000元执行);
4.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二)已租赁廉租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在退出原住房后,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本人或配偶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房改房、解困房、限价房、集资建房等);
2.本人或配偶租赁廉租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未退出的;
3.离婚不满三年或出售、出租房屋等原因导致无住房的;
4.因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导致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
5.其他不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
四、申购审核程序
(一)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为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广元市利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资料(收取复印件的,须验证原件)。
1.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广元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原件;
4.申请人和配偶的工作单位或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未租赁廉租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或购买其它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房改房、解困房、限价房、集资建房等)证明原件;
5.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6.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初审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社区受理申请后对报送资料进行初审,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不符合配售条件或资料不全的申请家庭,应当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或资料,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购。对符合配售条件的申请家庭,由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应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社区公示。
(三)复审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报送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配售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对不符合配售条件的申请家庭,将申请资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回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社区应在接到退件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请资料。申请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诉。
(四)公示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相关社区张榜公示,同时在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门户网站、广元市建设网或利州区住房保障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五)备案
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登记造册,纳入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轮候名单,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五、配售方式
(一)由申请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公示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采用摇号机随机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购资格。当分配房源数大于符合条件申购户数时,不采用摇号机随机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购资格,可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直接发放申购资格认定通知书。
(二)经济适用住房摇号程序
1.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数量和按经公示后申请家庭户数计算中签率(中签率为可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套数与已审定进入轮候家庭总户数之比);
2.将已审定进入轮候的家庭随机编号并分组;
3.公证人员和监督人员对摇号机、号球进行检查;
4.由工作人员将号球放入摇号机;
5.开始摇号,根据中签率摇出每组规定的配售户数。
(三)摇号产生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名单必须经监督人员、公证员签字确认。
(四)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购人。
(五)通过摇号没有中签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进入轮候,参加下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摇号,但须重新核实申请资料。
(六)申请家庭中成员中有残疾并达到以下条件的 ,经摇号取得申购资格后,可优先选择低楼层房源(验残疾证原件,收复印件)。
1.下肢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
2.智障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二级、和视力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
(七)申请家庭中有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经摇号确定申购资格后,可优先选择低楼层房源(验老年证原件,收复印件)。
(八)因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需要而拆迁,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条件的家庭和特别困难家庭 ,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不参与配售摇号优先安排。
六、配售摇号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配售摇号抽签监督人员由区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2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1名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代表3名共同组成,对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配售整个过程实施现场监督;邀请公证机关对配售摇号整个过程实施现场公证;并由新闻媒体予以全程监督。
七、签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通过审查、公示、摇号获得购买资格后,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发《广元市利州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通知书》。
八、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凭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发的《广元市利州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九﹑交易与管理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物价和折旧等因数优先回购。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取得完全产权后,报请区政府批准方可上市交易(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十、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房屋,以原销售价格退回其购房款,注销购房合同(若房屋已装修,装修费用不予退还),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和相关征信机构将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1.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婚姻状况和住房条件、提供虚假证明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的;
3.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后超过一年未入住,造成经济适用住房闲置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出租、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
5.以其他方式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作出取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或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购买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在决定生效后购买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经济适用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党员干部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收回其购买的住房同时,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提请其所在单位或纪检机关对其进行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经济适用住房在配售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要依法追究负有相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安居房的配售严格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  配售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9日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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