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登记办理办法
一、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二、提供资料
(一)《求职登记表》;
(二)二代《居民身份证》;
(三)学历证;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有关技术等级证件;
(六)1寸免冠照片2张。
三、办理程序
(一)劳动者求职时应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填写《求职登记表》进行求职登记;
(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核实相关资料、录入微机、建立台帐;
(三)介绍相关用工信息;
(四)提供免费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五)建立用工关系。
四、政策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
五、办结时限
随到随办。求职人员自应聘之日起5日内到区就业局反馈应聘结果。逾期不反馈应聘结果的视为放弃就业机会或已经就业,注销求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