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事项及流程图
发布时间:
2014-07-29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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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5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45601-A-00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选填)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1999]42号令)第六条、第十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办理部门(选填) | 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治安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广元市利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 |
联系电话(选填) | 0839—3310992 |
服务表格(选填) | |
常见问题解答 (选填) | |
监督电话(选填) | 0839-5206000、3311013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利州区人民政府或广元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利州区人民政府或广元市公安局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