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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和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结婚登记服务
发布时间: 2014-08-21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公共文化服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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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事项:结婚登记

  服务对象:双方自愿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前置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年限;

  (二)结婚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双方自愿结婚。

  (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和无效婚姻、应该撤消婚姻的因素。

  服务程序:

  第一步:结婚登记当事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共同到成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

  第二步: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第三步: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第四步:双方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第五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六步:颁发《结婚证》;

  需提供材料:

  A、本市居民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B、香港居民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C、台湾居民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D、澳门居民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华侨、出国人员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F、以上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并交纳工本费9元。

  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进行结、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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